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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上诉状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退一步说,即使是合伙关系成立,散伙时应当进行清算,合伙人按清算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但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吴逸实际控制着财产,实施非法经营活动,经营中业绩持平,财产亦足以清偿债务,并且财产一直由被上诉人占有,一审法院未经清算却先分了债务,不仅违背事实,适用法律亦明显错误。

  三、一审认定证据错误

  一审中,第一次开庭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委托书和租赁房屋合同的原件,法庭指定被上诉人于庭后7日内提交原件,但被上诉人于近一个月后才提供原件,该证据上诉人已经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仍认定该证据,亦违背法律,认定错误。

  四、本案应追加吴逸为被告,一审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

  本案中,借据等均以吴逸署名书写,上诉人在开庭时提出异议,认为不是他本人书写,本案涉嫌假案欺诈,对这些借款的来源、资金用向等,法庭不置可否,均没有查明。因此,为查明本案事实,应当追加吴逸为本案被告,才能查清本案事实,明辨是非,正确适用法律。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证据错误,漏列当事人,程序错误,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9月29日

  什么是合伙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我国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2月,2006年8月进行了修改。本章内容主要是依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而撰写。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