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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上诉状相关实例

  合同纠纷的上诉状相关实例1

  上诉人(一审被告)姚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xx市XXX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XXXXXXXX.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中国财富陶瓷城XXXX, 注册号: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X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xx市XXXXXX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X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金利镇金陶工业园,注册号: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68条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本案中,诉讼标的近百万,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双方争议意见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谓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存在原则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审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判决书多列诉讼参加人,亦属程序违法。本案判决书中列明被上诉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XX,xx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但一审诉讼过程中,从来没有该律师参加过法庭庭审等诉讼程序,一审判决书中却列明该律师为被上诉人一审的委托代理人,属于多列诉讼参加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程序违法。

  3、本案一审追加上诉人李X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X在本案争议合同中没有签名,不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权利,当然也不能承担合同义务,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4、上诉人姚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作为xxXX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对外代表机关,其行为是法定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姚X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xxXX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xxXX经贸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一审随意将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为被告并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关于代理权滥用问题。“李xx”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本案《经销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诉人与xxXX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签订,在该《经销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xxXX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与自己公司的同一销售合同事务,明显属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同时为双方代理的代理权滥用的法律禁止行为,该行为如同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一个人同时接受原、被告的委托进行同一诉讼代理行为,这样的代理在开庭时会出现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又接着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读相反意见的答辩状,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所有的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以“姚X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权原告的员工李xx作为业务代表,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为由而否定李xx代理权滥用法律事实的成立,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