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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刑事上诉状范文

  此致

  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三月二十二日

  简单的刑事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吴某,男,汉族,xxxx年2月20日生。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xx)海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xx)海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并予以缓刑;

  二、请求依法重新认定上诉人受贿金额;

  三、请求认定上诉人有自首情况。

  事实与理由

  一、 上诉人受贿金额应重新认定。

  1、在本案中,上诉人收受在押人员家属李某送3万元差旅费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一方面,行贿人在主观上并未有将该款项送予上诉人的意识,上诉人也没有认识到该款是送给自己的,双方都一致的表示该款项是送予押解人员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费用。另一方面,该3万元钱也在事实上由上诉人分两次退还给了在押人员家属王某,因此该3万元不应认定受贿金额。

  2、包括上述3万元在内,上诉人分两次在案发前退还给王某共计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而上诉人的退款行为是发生在收受该款项后不久,被纪检监察机关第一次询问之前,应当属于及时退还,并且,上诉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而退还,因此,该4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罪数额。

  二、上诉人自首情节应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在2011年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纪委第一次询问上诉人时,上诉人主动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两次收取的4万元现金和5000元加油卡的事实,而此时,北京市公安局纪检监察机关仅仅掌握了上述人收到在押人员家属李晓芬3万元差旅费的线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对收受4万元及5000元加油卡的供述应成立自首。

  综上所述,上诉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并且上诉人配合侦查,主动交待相关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在收受在押人员相关款项后多数也用于改善在押人员生活等,剩余也都予以退还,其主观恶性极小,情况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上诉人年龄较大,身体素质也较差,适用缓刑不至于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并考虑缓刑。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某

  xxxx-9-4

  相关知识

  一、以谁的名义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上诉。

  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以被告人的名义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自己的名义上诉。

  二、上诉状的准备

  委托律师上诉的,上诉状至少准备五份,交被告人签字、按手印。

  一份由上诉人(被告人)留存,一份交委托人(被告人家属),律师卷里要保存一份。一份交上级人民法院,一份叫交一审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状,对方有几个当事人,还要增加几份上诉状。

  在押被告人自己上诉的,由于没有打字复印条件,只需要写一份上诉状。

  被羁押的不识字的被告人要求上诉的,向一审法官提出,也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由看守所转告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派人做笔录。

  三、上诉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注意,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不论是单独做出的还是与 刑事判决在一起的,上诉期限都是十日。

  十日内没有人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不再受理任何人上诉。

  四、上诉状的递交

  辩护人提交上诉状的,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的日期为上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