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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上诉状范文

  三、对于被上诉人反诉上诉人偿还92703元的反诉请求,被上诉人提交xx年4月20日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480000元款项。原审和发回重审程序中,上诉人当庭提交xxxx年4月20日“阜平郑某偿还张某20万元款项已还清”的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的证据是将xx年4月20日的证明予以裁剪后伪造形成,所以其证据不能认定。一审判决竟然说上诉人没有提交,对上诉人权利的践踏和欺凌,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借款欠款纯属民间借贷行为,被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借款系合伙债务。简单的借款还款纠纷,灵寿县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官们竟然集体错判。上诉人面对灵寿县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集体研究决定,结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追索执行款案件同样的“审判委员会的集体研究决定”的判决命运,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不能不对灵寿法院公平审理上诉人的案件深表怀疑,不能不对灵寿法院的司法公正丧失信心。因此上诉人坚决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错判予以改判,而不应予以发回重审,徒增上诉人诉累和愤怒!!!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2月27日

  欠款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x,男,汉族,xxx年1月7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xx镇x村x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特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请。

  事实与理由:

  一、 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事实错误。

  1、(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经结算李xx和被告梁xx承包的金陵名府工程二标段12号、13号楼木工工程量为4636平方米,总计价款125172元。不符合事实。

  xxxx年被上诉人xx四建承建新亚置业有限公司金陵明府工程,xxxx年4月9日被上诉人xx四建项目部经理包xx与李xx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将金陵明府工程二标段12#、13#楼四层以上工程图纸范围内木工的有关一切工作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李xx,双方约定27元/㎡,面积按照实际的施工面积计算,工程款按主体封顶模板拆除十天内付至工程款的80%,其余部分两个月内付清。工人的生活费按每人每月400元分两次发放。前木工组遗留下的部分工程量,两层以上内外墙拆模清理封顶后材料起钉堆放整齐,被上诉人付李xx6000元一次性包定,双方并约定由于阁楼施工的特殊性,阁楼按照正常面积的1.5倍结算工程款。

  事实上(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的实际面积4636平方米,并没有包含7楼阁楼面积部分,查明的计价款125172元亦未包含阁楼面积价款,也未包含6000元起钉费。经估算阁楼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左右,其阁楼面积部分的工程款应为48600元。因此总计价款应是179772元。

  其次项目部经理包xx与李xx签订的承包协议中,约定工人的生活费按每人每月400元分两次发放。申诉人所招集的施工人数平均为40人/日正常工作,40名工人生活费400元/`月,即40人*400元/月*4个月=64000元。而实际上,xx四建连工人的生活费都未完全支付,部分生活费都是由上诉人梁xx垫付。

  2、(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截至xxxx年8月13日,被告xx四建实际给付了原告梁xx151312元,超出应支付工程款26140元,不符合事实。

  事实上上诉人梁xx与被上诉人xx四建根本没有签订任何承包协议,上诉人作为木工组的施工人员,在其施工中协助分包人李xx招集人员施工,其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更不是工程的分包人,也从未参与合同签订。被上诉人xx四建没有与上诉人结算过任何费用,上诉人亦未领取过上诉人支付的任何工程款。因此,审理查明xx四建实际给付了梁xx151312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次,工程的总工程款应是243772元(上述已做了说明),因此说超出应支付工程款26140元更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3、(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李xx所承包的木工工程施工人员由原告梁xx负责召集并分配使用,其召集来的工人工资款均有其从被告处领取的工资款中予以发放,不符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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