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行政上诉状
(四)对其他复议请求,及对应提出的诉讼内容,称不是复议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是原审法院管辖、办理的内容的。被上诉人曾经作出三件《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事实的。均已维持朝阳分局的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的乱作为,是事实的。朝阳分局拒收要求纠正《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的申请、投诉材料的底气,就是有被上诉人,及相关“汉奸、伪”法院会充当其违法行政行为的“黑保护伞”的。可以共同拒绝真实合法的原则等法律规定的实施的。
即被上诉人对曾经受理,并办错的: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的:三件《行政复议决定书》,称不是复议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是违法错误的,是坚持持续实施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的。对朝阳法院对应办理的赵世奎等的责任人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行为,上诉人也是在不断控告中的。
坚决纠正客观存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任何法律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的。即原判的驳回起诉,就是持续实施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行为,以纵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维持的多件《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法院文书等的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的。特请求二审坚决执行予以纠正,以严打一审的孙建多次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行为:包庇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的。另孙建也是应当回避审理,经二次申请,仍不回避本案的审理。长期多次持续枉法办案的责任人的。请严肃追究。
二、原一审《行政判决书》中,认定证据的错误的。
原一审《行政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10行起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上诉人仍主张:
1、证明: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行政复议的申请。上诉人肯定是认可的。即前7行中,认定的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的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是胡说八道的。是恶意陷害上诉人的。是要求问责和纠正的。
2、要求补正是事实的,称没有相关决定的内容,是错误的。是装的。
3、证明:上诉人补正材料中亦未提供朝阳分局决定的事实,是假的。
4、立案审批表,证明:立案程序合法。有拒收决定,不认可还合法吗?
5、证明被上诉人送达复议决定和送达时间。是又一涉嫌犯罪的情节的。
6、朝阳分局答复材料,证明:《行政处罚决定》经法院判决维持。上诉仍主张:从朝阳分局,至被上诉人,再到一审法院,直到二审法院都是有汉奸拒绝国家法律实施的。是违背真实合法原则的。均是要问责纠正的。
原一审《行政判决书》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5,不能作证据使用。其他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认为:证据1-4与本案无关联性。5-7不认可证明目的,8-9不属于证据。上诉人再主张如下:
1、2、证明是延期提交证据申请的。都是被上诉人和枉法判决加害的。
3、移送朝阳区法院审理申请书,证明:不移送是滥用行政审判权的。
4、中止审理申请书,原审未作处理、答复的程序是严重违法的。
5、证明内容、程序均不合法的。原一审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
6、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朝阳分局无管辖、查处权、乱处罚的,又二项处罚决定内容不合法的。一、变更登记不是行政处罚种类的。二、超过行政罚款上限,已十倍、一万倍了,仍不能纠正错误?是谁在执行、是谁在戏弄法律的呢?对一系列拒绝法律实施的责任人,均请建议严肃予以追究。
7、证明:朝阳分局、被上诉人拒绝履行纠正《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的法定职责。是汉奸、舞弊作假者的。是涉嫌犯罪的,是要依法惩处的。
8、证明以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审查的结果,都是错误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终结裁定无答复,也是错误的,“汉奸、伪”法院假冒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是荡然无存的。是长期不顾公民的正当申请的,是亡党、亡国的先兆的。
9、被上诉人坚持持续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是要坚决查处、铲除的。
三、原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判决,否定57号决定:1、认定朝阳分局无拒收要求纠正《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投诉材料的决定,是与事实和陈述不符的。是证据不足的。2、变相维持朝阳分局拒不纠正《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的申请、投诉文、投诉材料的不管、撤销复议请求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原审法院是无管辖权的,对此进行审查是违法即滥用行政审判权的,是应当移送,经申请仍不移送的情节,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行为的。即原审适用法律是确有错误的。对其他复议请求,连同前一复议请求的起诉,均以驳回起诉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 原审不管刑事优先的中止审理申请书,是审判程序违法的。4、被上诉人擅定朝阳分局中无拒收要求纠正《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申请、投诉材料的决定,是超越下级职权的。5、 被上诉人不管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的三件《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纠正错误的复议请求,是滥用职权的。即是拒绝《行政诉讼法》第70条有关条款规定的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