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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事上诉状实例

  2017新民事上诉状实例2

  上诉人:李xx,男,xxxx年7月25日生,汉族,xx县xx镇xx庄村x组村民,住本村51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陈xx,男,xxxx年11月23日生,汉族,xx市xx区xxx镇x村村民,住本村xx号。

  被上诉人:陈xx,男,xxxx年11月23日生,此后同上,系陈xx之子。

  原审原告:xx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xx市xx区xxx镇x村,法定代表人,魏xx,该公司董事长。

  我和xx公司与陈xx、陈xx返还车辆纠纷一案,因不服渭城区法院以(xxxx)咸渭民初字第00307号所作第6次民事判决书,故依法提出上诉。

  我的上诉请求为:将原判第二条被告陈xx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改判为被告、陈xx、东xx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每日325元(从xxxx年6月14日起算),案件受理费3915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理由如下:

  一、原判少反映了该院的一次判决和xx中院的一次裁定:

  该案可谓创造了世界吉尼期纪录,此前该院共有5次判决,原判少反映了xxxx年2月8日所作(xxxx)咸渭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xx中院曾作出过五次发回重视裁定和一份判决书,而原判只反映了三次发回重审裁定,少反映了xxxx年8月所作发回重审裁定。而xx中院的第4次发回重审裁定明显违背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二、原审法院采信被告6份证据违法。

  被告方所提供的2.3.4.5组证据为郭群盟、闫新红、黄朝静、郭正娃的书面证言,这四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未出具有正当理不能出庭的书面材料,原审予以采信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72条、73条之规定。而闫新红的证明内容为:xxxx年2月-3月东达公司扣压陕xxxxx车在苏家寨停车场。这与本案又有何干?

  被告方提供的证据6为我向陈xx出具的两张欠条及庭审笔录三份。其一,欠条不能作为扣车合法的证据;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规定,证据共有8种,其中并无庭审笔录,原审法院将庭审笔录作为证据采信明显违法。

  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原判认定:……xxxx年6月13日,陈xx带人向李xx讨要曾向其所借59000元借款,后李xx让司机将陕xxxxx号车从停车场开出将车钥匙交给陈xx,后李xx与陈xx约定,如李xx在一月内不能偿还借款,车辆由陈xx处理。庭审中,陈xx称车辆在停放三个月后,其以八千元价格卖给收废品的。

  上诉人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后”到底后到何地,原判应当写清而未写清。同样事实,同样证据,该院在前五次判决中认定基本相同,但不知第6次认定为什么变化?将陈xx、陈xx的辩称写在认定事实之中,这更是错的离奇。

  四、原审法院认识部分有误,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判决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李xx与陈xx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后李xx将车辆交给陈xx,约定李xx应在一月内偿还陈xx借款。如不能偿还车辆由陈xx处置。该约定符合质押的法律规定……陈xx在双方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应当与李xx协商处理或按照法律程序对质物进行主张权利,但却擅自将质物出卖。该行为必然对李xx造成损失,李xx作为该车实际所有人,请求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营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受各种客观因素较多,其营运收入具有不可确定性。依照公平原则并结合咸价鉴字(xxxx)008号《关于陕xxxxx号解放货车停运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陈xx按照车辆每日停运损失325万的60%,即每日195元,一次性赔偿李xx两年的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扣除每年90日车辆检修、保养等时间)为宜。故根据民法通则中的6条,物权法中的5条担保法第63条、71条等法律规定,判决陈xx返还车辆,若不能返还原物,赔偿我6万元;陈xx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

  上诉人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我没有,也不可能将车辆交给陈xx,并与其达成协议。所以,根本不存在质押问题。何况物权法第21条明确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担保法第64条也明确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这就足以否定被告编造的所谓“质押”,原审法院本应认为其扣车行为属于侵权,但却错认为是质押。

  其二,既认为我要求赔偿停运车辆停运损失依法应支持,就应按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每日325元算止车辆返还之日,但却按60%计算两年且每年扣除90日,这显属没有依据,且在司法实践中绝无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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