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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上诉状范本

  从本案上述基本事实来看,上诉人与第三人五社在1xxx年以前长达5x年的时间内,双方都是和睦相处的,从未发生过任何土地或林地权属争议。双方之所以在1xxx年以后不断发生权属争议,主要是五社个别人(李方明等人)为达到侵占我社土地的目的单方面挑衅所致的。在争议的这几年里,五社个别人与有关人员串通一气又人为制造很多虚假的证据材料(包括林权证、林木管理登记表及林权边界证明),而后又人为地欺骗了确权机关及有关承办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又欺骗了法院及主审法官,从而导致确权机关及法院错误地作出了裁判。对此,请二审法院予以明析。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上诉人认为,本案并不是极其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而是由于人为的因素致使本案变得复杂化。仔细分析本案,上诉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点:

  1、本案所争议的四处土地既然已被确认给上诉人所有(见处理决定第4页:本府认为:以上四处争议地方,为尊重历史、注意现实,当属四社所有),那么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还有没有权力再对上诉人四社、五社土地及林地进行调权(调整两社的土地权属)?

  2、抽象的“新垦扩大土地现象”(见处理决定第3页:社员在耕作过程中有新垦扩大现象)能否作为认定“新垦扩大土地具体事实”的依据?

  3、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五社林权证》能否作为确权的依据?

  4、被上诉人直接认定“我社在五社林权范围内新垦扩大原有土地属侵犯五社集体林权行为”(见处理决定第4页)是否属于超越职权?

  上诉人认为,本案以上四个焦点问题是审理本案不可逾越的基本前提,是认定被上诉人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的关健所在,只有正确认识和解决本案的上述四个焦点问题,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对于上述焦点问题,上诉人总的观点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是无权进行调权的,抽象的 “新垦扩大土地现象”不能作为认定“新垦扩大土地具体事实”的依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五社林权证》是不能作为确权的依据,直接认定我社侵权明显属于超越职权行为。(具体详见后面的分析)。

  三、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及有关问题。

  上诉人认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都存在严重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其判决结果严重不公,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全社村民的合法权益。

  (一)、一审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及有关问题。

  上诉人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最大的错误就是将被上诉人违法的处理决定认定为合法。具体来说就是对被上诉人认定“新垦扩大土地事实”的维持严重错误和认定被上诉人据以作出“在五社林权范围内新垦扩大土地事实”的“主要证据确凿”(见一审判决书第1x页)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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