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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活动工作汇报

3.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功能。省正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我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已进入筹建阶段,要加快进度,尽早发挥其融资职能,并对此进行政策支持。

4.争取创办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金融系统参与、吸收民间资本共同组建的地方小型银行,对活跃地方金融市场具有重要作用,村镇银行也是当前金融改革的热门话题。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多创办一些操作规范、背靠大树的地方银行。

5.引导民间资金进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要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指导,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出台地区性投资指南,指引民间投资方向。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向特定对象融资,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手续齐全,资金运行良好,没有对借款对象造成伤害,应当予以许可和支持。加大对投资公司培育和引进的力度,引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经营模式,引导投资机构介入当地的产业发展及产权交易,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鼓励创立股权投资企业,开放私募股权投资方式,以私募基金集中民间资金参股或控股实体企业。

6.组建融资合作组织。一是探索和建立为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二是引导企业按照自愿、规模相当的原则,若干家企业组成一个贷款担保互助联合体,建立互保、联保等融资合作机制;三是由若干企业共同出资建立基金,为圈内企业的提供转贷资金的临时拆借。

7.规范投资咨询机构。对当前存在为数众多的投资咨询机构,不能批而不管,要采取有效方法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在借贷中介方面,要求统一借贷文本,框定利率范围,明确中介方责任,提倡抵押担保,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发挥其灵便、小额的特质。

(三)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

正由于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以及民间借贷的隐蔽性,政府难以掌握民间融资的实际状况,往往只从诉讼案件终端的负面、极端事例得到不全面反映。民间融资未被纳入政府的金融监管框架,未能得到有效监管,的确是基本事实。甚至有观点认为,“无为而治”或许不失为一种选择。

一些国家把民间借贷界定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市场准入,同时在法律上为其定性并作出相应规定,构筑起合法的活动平台。经验和教训表明,政府的监管是必要的。首先,要研究和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规范,融资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民间融资业务进行公证和备案,明确借贷金额和利率的最高限度,使其经营行为置于政府的有效监管之下,尽可能减小风险,通过管理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此外,要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有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建立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四)优化民间融资的生态环境。

1.营造全社会的诚信氛围。通过媒体以及经常性的宣传活动,宣传和普及有关民间融资的知识和法律、政策,用反面典型案例予以警示,使广大企业和民众懂得什么样的借贷才算合法,自己的权益怎样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自发地规范自身的借贷行为。“褒奖、约束、惩治”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并加强诚信社会的制度建设。

2.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和服务体系。出台引导、支持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政策;完善担保与再担保体系;挖掘担保资源,探索其它不动产、动产以及债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担保新品种;构建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组建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民间融资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提供民间融资的人力资源服务等等;为发挥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创造环境和条件,促使民间融资成为合规、透明的的信用行为,增强金融的集聚和辐射能力。

3.严厉惩治非法融资行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金融活动,取缔为洗钱、逃汇、赌博、贩毒、吸毒等提供支持的地下钱庄,惩治涉足高利贷的黑恶势力。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

4.健全民间融资监测网络。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必须以监测为基础。建议由政府组织,银监局牵头,联合公安局、法院、公证处、国土局、建设局、经贸局、工商局、人行、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搭建监测网络。按照各自职能,对民间融资主体及活动进行监测。如工商局重点对投资咨询机构、寄售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测,经贸局对担保公司从事的担保业务进行监测,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状况进行监测,公安局、法院要将民间借贷的案件及时反馈,银监局要严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民间借贷的现状及趋势、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供政府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