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侦防一体化机制的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二)工作模式不合理导致执法效果不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整体上落后于侦查工作,还主要是因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现在看来不科学的工作模式。一是侦查部门只管侦查,办案思路和方法相对单一,信息渠道不够畅通,不能做到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耳聪目明。主要依靠举报的线索办案,往往成案率较低,办案工作呈现出单兵突击的作战方式。二是预防部门没有很好借助侦查部门的凌厉攻势和强劲东风,不能进一步发现被预防单位或对象内部隐藏的深层次问题,使预防工作蜻蜓点水、雾里看花难以*,从而达不到预期的预防效果。三是“打防脱节”,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侦查和预防是两个业务部门,或者出于案件保密等其他原因,预防部门一般不能及时跟进侦查工作。这样一来,查办案件工作往往不能有效顺利开展,预防工作也难以很好发挥应有效果。“侦防分离”的工作模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工作需要。四、侦防一体化的构建(一)加强组织领导和侦防工作统一协调指导这是实现好“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必备条件,在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互不隶属各自单设的情况下,要实现或者发挥好“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良好作用,前提条件是这两个业务部门必须统一协调指导,即在有各自的部门领导的情况下,最好或者必须由一个主管领导统一协调指挥,切实帮助解决预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可有效的避免预防部门与自侦部门出现推诿扯皮、各自为政等现象的发生。否则该机制便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甚至于一切都无从谈起。(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储备丰富的信息资源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在工作中,预防部门将发现、收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信息,及时移交举报中心管理,并反馈自侦部门。二是自侦部门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及时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预防部门,进行双向信息交流。同时自侦部门结合办案实践,将犯罪嫌疑人自我剖析材料、以及发案原因、作案手段等信息,及时向预防部门反馈,方便预防部门开展案前预防。上述措施的实行,既能有效的促进自侦部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针对性,又能有力的促进案前预防活动的实效性。(三)建立人力资源互动机制,储备强大人才库在“侦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中,检察机关应注重参办人员的结构安排,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将侦查人员与预防人员进行有机组合,统一调度,最大限度发挥预防与自侦人员主观能动性。一是可实行预防人员介入初查、讯问、侦查工作机制。重点针对在查办大要案过程中,发案单位暴露出的在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有明显漏洞的情形,由预防部门提出申请,或者侦查部门提议,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预防部门及时介入案件的初查、讯问和侦查,使侦查活动和预防工作同步进行。预防工作人员工作重点在于引导和帮助嫌疑人深刻地开展自我剖析,认罪服法,查找犯罪原因,确保了预防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案件第一手材料和信息,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增强预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自侦部门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应由预防部门了解、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及时通知预防部门,并在分管副检察长的统一调度下,预防和自侦部门定期总结和交流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共同开展职务犯罪典型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重点由自侦办案人员从查处和预防角度分析犯罪特点、规律和变化态势,向预防人员提供可行性防范对策,结合个案和类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警示教育,有效增强“侦防一体化”工作中自侦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创新和丰富预防工作方法,增强侦防一体化工作力度一是针对正在查办和已经办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单位和领域以及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部门,检察机关可实施重点办案和专项预防,结合办案实际,以案释法,开展法制教育,有效地震慑腐败分子,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在这些单位再次发生。二是自侦部门结合查案,找准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特点和发案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并将检察建议报预防部门备案。预防部门负责检察建议落实的督促、回访考察和管理。两部门通力配合,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