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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居民低保工作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象公开,补助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乡村居民。共同搞好最低生活保证审核发放工作。对在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而继续享受待遇的以及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其冒领的款物,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对情节恶劣的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乡村居民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和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证款的决定。

第十九条保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按季(月)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及时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市区民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从事最低生活保证制度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置:

㈠滥用职权。擅自改变保证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㈡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证金或收受贿赂的

㈢玩忽职守。影响最低生活保证制度工作正常进行的送司法机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