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失地居民生活保障工作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行专项救助,协助城区失地困难家庭解决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从我市实际出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综合考虑市区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人均收入和最低消费水平等因素。
(一)实施城区失地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遵循下列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2.动态管理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政府保证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原则。
(二)城区失地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实行分级负责制。
1.市政府负责对城区失地困难居民低保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保城区失地困难居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
2.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失地困难居民低保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初审工作;
3.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
二、保证范围及保障对象
保证范围为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城区失地困难家庭(原则上为人均年收入低于693.00元)特别是对下列对象给予重点保证:
(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三)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四)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六)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证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劳动的
(二)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三、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成员认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学习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四)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五)没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
(一)种植、养殖业收入;
(二)劳务收入;
(三)工商业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见义勇为奖励金、义务教育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保证规范及保障资金
依照既保证城区失地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确定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和保证补差标准时。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市农村居民纯收入;
(二)市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三)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四)对无家庭收入的城区失地困难居民。补差规范内分档次给予补贴;
(五)确定的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和补差规范要随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六)城区最低生活保证所需资金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五、申请、审批顺序
(一)城区失地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城区失地困难居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依照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街道办事处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等顺序依法进行;
(三)家庭收入达到或逾越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六、监督管理
(一)村委会要把城区失地困难居民低保工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
(二)民政部门、市区街道办事处要把失地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政策、办事顺序、保证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从事城区失地困难居民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低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城区失地困难居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