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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地域消防环境工作安排”政府工作计划

(二)加强隐患排查。组织开展消防平安大排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强力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对“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工作要求,强力督促整改;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经责令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责令停止使用;对占用消防通道、影响灭火救援的违章建筑应立即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营性场所,不能按期整改销案的一律实施关停,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

(三)加强协作配合。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兵把口、主动作为,狠抓工作落实。要对照工作目标,将属于外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制订具体整治方案。需要联合整治的应明确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互相配合的消防平安专项整治工作局面。

(四)加强督查检查。做到企业自查、乡镇(街道)普查、县(市、区)复查、行业部门抽查和市政府督查“五查并举”其中,企业、乡镇(街道)自查、普查率要达到100%县(市、区)复查率要达到50%行业部门抽查率要达到50%.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原因、划清责任、落实措施、督促整改,确保消防平安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将对全市各级各部门消防平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凡查出重大平安隐患没有进入全市隐患监管系统、或没有实行挂牌整治的将依照失职渎职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整治氛围。要广泛宣传新《消防法》及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知识,使消防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消防平安知识人所共知。要公布消防平安专项整治工作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要落实首接首问责任制,凡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必需及时向政府或公安、安监部门通报情况,消防平安专项整治工作各级联合执法机构要迅速核实,及时查处,做到件件举报有着落。

(六)加强装备建设。各地要按照“保证需要,确保平安”原则,有针对性地为消防部队配置扑救各类火灾的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建立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装备体系。各地要大力推进城市市政消防基础建设,加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督促开发企业、业主单位完善建筑内部消防设施,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