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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督查行动安排”政府工作计划

5铁路专项督查:公铁平交道口安全措施及管理情况。此项工作由县经济局负责。

6建筑施工专项督查:各类建设工程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采购、检验、使用情况。此项工作由县建设局负责。

7城市燃气专项督查:城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情况。此项工作由县建设局负责。

8消防安全专项督查: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多合一”建筑,易燃易爆单位等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及运行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等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情况。此项工作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

9水利电力专项督查:水利工程和小水电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治理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渔船取得合法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情况。县级管理的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水利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等情况。此项工作由县水利电力局负责。

火力发电厂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县安监局负责。

10农业机械专项督查:农业机械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持证的管理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此项工作由县农业局负责。

11特种设备专项督查: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等情况。此项工作由县质监局负责。

12民爆器材专项督查: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违法经营、其它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使用民爆器材企业的安全条件及管理情况。此项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上述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具有执法主体责任的部门在专项督查工作的同时依法实施监察,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安全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及时消除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处理。安委会办公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对前期部署的各项工作严格考核,务求真实,对前期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乡镇及部门报县政府挂牌督办。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济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实、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于 月 日前,制订下发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全面*。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乡镇、行业和企业,特别是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