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全区经济发展的工作规划”政府工作计划
该项奖励政策可重复计奖。乡镇(街道)累计所得奖励总额的用于奖励乡镇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用于奖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其余部分由各乡镇(街道)奖励对财政工作有贡献的人员。
二、主要扶持政策
(一)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对新建畜牧养殖龙头企业,年存栏奶牛头以上、肉牛头以上、肉羊只以上、生猪头以上、肉鸭(鸡)存栏只且年出栏只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万元的无偿扶持。
对新建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年屠宰生猪万头以上,年加工鲜奶吨以上、年加工肉鸡(鸭)万只以上,且年内建成投产的,分别给予企业万元的无偿扶持。
该项扶持资金从区农发资金中列支。
(二)扶持林业发展
区财政从农发资金中安排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山区绿化造林。有关乡镇(街道)按照区林业局的规划提报绿化造林计划,区林业局审核批准后负责采购绿化用苗供给乡镇。
三、奖励扶持项目的考核及政策兑现
(一)凡符合以上奖励扶持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于年年初向区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成果报告。
(二)区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对申请进行论证考核,核准确定后向社会发布,并依据相关政策兑现奖励扶持资金。成果考核原则上剔除体制调整、政策变动等不可比因素,按照同口径计算确认。
(三)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根据考核结果于年年初兑现。对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扶持政策要求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兑现。
(四)以上各项奖励,凡未注明奖励资金出处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资金由区乡两级财政负担。凡奖励乡镇(街道)、部门的由区财政负担。
四、其他奖励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有效期限为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