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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在刚刚过去的一年里,镇司法所的工作得到了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高标准完成了新所建设任务。2009年,为了充分发挥镇司法所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特将司法所的基本职能、新时期的新任务和2009年的工作打算汇报如下:一、基本职能

根据郑州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2009年5月我所顺利完成了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两所合并任务,使司法所职能得到加强。具体职能是:

1、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4、组织开展对刑满**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和“148”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办公证、代理诉讼、庭外调解等;

8、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二、司法所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

一自身职能的强化

1、基本职能由虚到实。一是各级依法治理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在同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二是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事双方自愿、调解的依据和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优先。即:在调解协议签定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或采信原协议,维持协议的效力优先权。三是根据2009年11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法院实施法律援助政策的若干规定》,凡是法律援助中心站作出援助决定,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必须为援助对象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人民法院必须无条件受理援助对象的诉讼请求,免收一切费用。

2、职能下放和法定。主要指公证业务,基层司法所可以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2009年3月1日即将实施的《公证法》明确地将公证职能下放和法定化。所谓下放,一是指国家和省不再设立同级公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和县设立,将公证职能下放。二是公证机构没有隶属关系,即在设区的市和县区设立的公证机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公证事项和效力同等。因此,在县区设立的公证机构权利扩充较大,可以办理涉外、国家招标等业务。所谓法定,一是即将实施的《公证法》一大特点是,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办理公证的事项如土地挂牌出让、政府采购、国家工程招投标等政府行为由法人自愿变为法定强制、必须。二是公证书上载明有强制执行的条款,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直接强制执行,而不必另行判决。当然,若公证事项有误或不合法,由公证机关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除外

3、主要职能转移。是指司法所职能的发展。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完成3年建设司法所的目标和完成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后,基层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将转移为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执行活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直辖市试行,正在扩大试点范围。

二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

随着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的不断强化和村级政权自治程度的提高,依法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将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

三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

弱势群体的利益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注。针对他们的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其中包括法律保障,政府通过实施法律援助来实现“有理无钱也可以打官司”的目标,让弱势群体有理也可以讲出来。

四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