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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企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2017企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17号)、省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培训证书样式的函》等关于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规定,加大我市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全市安监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卫生培训是职业卫生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但当前许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仍较薄弱,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最近,省局又印发了《关于全省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指出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高新经济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安监局要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卫生监管,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培训对象

职业卫生培训对象包括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其中,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由市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培训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三、培训工作分工

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分类原则。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央属、省属驻聊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市属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由市级以上安监部门许可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县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局负责范围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四、培训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要求:

1、培训内容。以《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培训教材》为重点,根据不同行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材内容的讲解;相关职业健康法律、规范和标准;各行业的职业危害情况分析及发展趋势;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分析等。

2、培训课时。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56号)的相关要求,初训课时32-48学时

3、培训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必须由具有职业卫生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根据省局要求,市安全生产教育科技中心、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参加了全省职业卫生培训机构师资培训,以上两家培训机构已经具备了职业卫生培训资质。

4、考核发证

我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按照分工,由市局和县局分别组织,安排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选派相应教师授课。参训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县安监局颁发省局统一印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统一到省安监局备案。

根据省局要求,各县(市、区)安监局组织的本辖区内职业卫生持证上岗培训班,应提前把培训计划、参训人员及所需师资情况上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由市局统一到省安监局申领证书和培训教材。

(二)接触职业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调岗、轮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