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范文大全  >  工作范文  >  工作计划范文  >  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现象原因看人权保障

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现象原因看人权保障

一直以来,大众传媒、社会各界强调的是弱势群体——计划生育对象户的权益保障。但有谁去想过基层工作人员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包括给他们一个清楚、明白、可行的执法规范以保证他们不“简单粗暴地执法”?没名没利,他们为什么这么粗暴的执法以致于侵犯了公民人权呢?笔者认为,唯一的解释就是:职责所在,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甚至是赋予了他们这样做的必然性。

为什么会产生政策执行中的扭曲现象呢?笔者认为:

一、依法行政、保障人权,最关键的不是执行者的素质,而是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与性质。即一部善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在这方面,笔者深深赞同关于善法、恶法的讨论。当然,这里的“善”,不仅仅指善、恶之善,也指完善之善。在前几年,计划生育是靠国家的行政强制力来推行的,即便是“计划生育七不准”,也是在作为内部纪律使用多年后才解密的:即面向社会公开。而受到广泛批评的“计划生育七不准”所禁止的基层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也是在这一规定公布后使计划生育基层人员成为矛头所指、众矢之的的。这其中,政府法令的颁布自然有着当时国情的考虑,但也包含了政府对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的态度和工作方式选择的认可度,至少是默许的。“国家公共权力主体或政策制定者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或出于某些特殊的考虑,而不是按照公认的公共政策基本原则,像公正、公众利益至上、合法等原则去制定公共政策。”【1】笔者认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最初颁布施行,应该符合“出于特殊国情的考虑”这一假设。(由于笔者知识层次、社会地位所限,这个结论只能是我的推断,因此称为“假设”。)计划生育工作方式为什么发生了转变,是人员素质得到了突飞猛进的提高吗?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真正的原因是:

一、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来看,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最初是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入轨”的,如今转向了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阶段;

二、相关制度,诸如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帮扶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政策的建立、完善、落实较之前几年进一步强化了。也许这些是当时及今日计划生育工作局面的最好注解。计划生育工作方式的转变,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善法而非人员素质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其二是法律制度的安排,没有给行政人员切实可行的执法空间。基层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中,没有强制执法权,需要强制执法的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有很多局限。例如,在公、检、法、司、城管等部门和计生委的配合上是否有高效协同性。具体而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尽管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依靠法院强制执行,非基层执法人员所能决定,一般要有县计划生育

本篇论文.[],感谢原作者!

局统一决定,向法院上交法定费用,办齐手续后才可以实行。而上级下达收款任务又常常不考虑这些实际情况,不可能每次收款都等全县统一的行动。这无形中增加了征收的困难。又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即使可以等待时机,而大月份计划外孕妇的人流工作就没有这么多时间和机会“暂缓”。法律规定是要做通工作让她们自愿去做人流。想方设法要生孩子的人,能做的通工作吗?在行政手段淡化和农民法制观念淡薄、生育愿望强烈的情况下,要让他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还是很难的工作。何况,好多孕妇甚至“准孕妇”根本就不在家,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做思想工作的机会。所以,我们不能片面批评基层人员如何低素质,如何粗暴简单的工作,我们应该考虑政策的现实可行性。这里,笔者请大家思考几个问题:为什么计划生育七不准没有在颁布之初就向社会公开?为什么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粗暴简单的计划生育执法案件中,几乎没有群众胜诉的?因为计划生育推行之初,的确是靠国家行政强制力来推行的。固然,这和当时的国情有关,笔者不想加以评论。

三、财政投入不到位,导致行政执法资源不足。西方政策实施途径的两大学派之一的组织理论学派的代表人物斯诺和特里林认为“只有了解组织是怎样工作的,才能理解所要执行的政策,也才能知道它在执行中是如何被调整和塑造的”。[2]只有了解了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是如何运转、工作的,我们才能解开计划生育政策变形的真正原因。以计划生育为例,根据有关规定,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有关事业单位的定义及特点来看,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也应属于享有全额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财政投入人均十元作为计划生育事业费。实际上由于地方财政能力不足,在一些贫困县里,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实际上处于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境地,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以及其它一切费用都是从社会抚养费里出。还有一些贫困县,财政不仅不拨钱给计生部门,每年各计划生育服务站至少还要上交乡镇财政几十万元。一个没有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赢利性下属单位的服务部门,如何有钱上交?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因为得不到资金投入,而又要承担数额不菲的上缴任务,为了单位的正常运转,他们只有依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寻求生存空间。而由于有“计划生育七不准”、没有强制执行权等种种限制,这就迫使计生部门去“放查放生”,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从政府的角度来说,经费再紧张也不应该放生。而基层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不仅仅是经费紧张,而是拨款几乎为零,经费严重不足。在某些地区,是这些“素质低、执法简单粗暴的”基层人员在养活着计生办!在保证着基层计生办这一国家、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单位的运转!个别领导,尤其是县级领导一讲话就说:严肃查处收钱放生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如何处理某些素质低的工作人员等等,但却不说“我怎么没、为什么没有保证拨款到位”,只说财政紧张也不应该放生,却不说基层人员也要吃饭,也要养家;而且,紧张和零是两个概念,是质的飞跃和差别!我想作为乡镇党委书记、县委书记总该懂得这一点?很多关于基层计生队伍建设的文章说到队伍建设建议时,大多是从对他们的要求入手,诸如:素质高、懂业务等等,很少有作者真正从关心基层计生队伍的待遇和工作状况——哪怕是他们的工作权利的保证出发的。我想,某些人是否应该*基层去看看再发表言论、制定政策?!

下一篇 : 行政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