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工作计划”体育工作计划
(十一)规范助推体育用品销售业。加强对现有体育用品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整合现有商业资源,依托交通便利、经济发达的区域优势,着力推进体育用品集聚市场开发,助推规模化经营,重点建设寿山路“体育用品销售一条街”和“体育品牌销售集散市场”。
三、保障措施
(十二)完善体育产业扶持政策。
1、设立配套经费。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通过开展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创评活动,以资助、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体育经营自主品牌。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体育局和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加强对资金投入产出效益的评估、监测和考核。
2、拓展融资渠道。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投资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的各类体育经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体育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或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推进银体合作,探索开发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体育消费服务功能。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为体育产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筹措发展资金。
3、优惠税费政策。体育产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体育冠名、广告性赞助、公益性广告费等支出,可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体育赛事活动、优秀运动队、公益性体育设施等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育学校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使用价格执行。排放污染物达到接管标准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体育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4、给予用地支持。合理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发展用地供应,居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套体育健身设施用地,对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支持。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体育场(馆)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步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场(馆)等,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依法简化体育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
(十三)提升体制机制创新功效。坚持政企**、政事**、营利性与公益性**原则,深化体制改革,转变运行机制,加强业务指导,规范依法监管。实施“管办分离”,进一步深化体育场馆市场化管理;充分发挥社会体育组织的服务功效,充实体育协会业务职能,提高其自我发展、自律规范的能力;规范体育彩票经营市场管理,完善销售管理监督机制。
(十四)规范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依法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和服务规程,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加强对体育广告赞助、体育中介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服务规范,促进体育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十五)大力实施人才强体战略。加强与高等体育专业院校交流互动,深化对体育从业人员的在职培训。强化体育经纪人队伍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国家级资质认证。加强体育产业高层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鼓励体育产业的优秀和特殊人才、体育名人来我市创业和工作,并可参照享受《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人才政策。
四、加强统筹协调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创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为成员,负责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七)强化设施监管。加大体育设施建设投入,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建设模式,积极推进镇镇体育馆、村村灯光球场建设。严格按照《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设施建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体育健身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给予经费补助,对免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积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实行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