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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合同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   他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规;

2、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3、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及其它有关文件;

4、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5、工程监理合同和其它工程建设合同;

6、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图预算。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违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

2、               /             ;

3、                /            。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违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2、              /            ;

3、              /            。 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设 计 文 件 2 开工前14天 完工验收后14天   2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1 开工前14天 完工验收后14天   3 施工招标文件 1 开工前14天 完工验收后14天   4 施工投标文件 1 开工前14天 完工验收后14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