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质量保证书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
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
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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