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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保证书范文


保修服务。
12.6 用户未按说明书规定进行使用、保养的,本公司视同其放弃保修服务权利。
12.7 间接损失不予补偿,如故障车的停车费、误工费以及停车造成的客运损失和用户的拖车费等等。
12.8 对各类易损件原则上不实行保修服务。如玻璃、垫片、灯泡、橡胶件、一般的“三漏”等;但如故障现象异常且可明确判定为产品本身质量原因的,可予以处理。
12.9 正常消耗件,如润滑剂、电解液、制动液、各种制动蹄片、雨刮片、制动鼓、离合器片等不实行保修服务。
第十三条 凡属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故障不予保修服务。
1、 故障系因用户未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日常保养和各级养护而引起;
2、 故障系用户不正确地使用车辆,如电池过放电、超载等或不规范操作而引起;
3、 使用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电解液、制动液、润滑油(脂)等引起的故障。
4、 未按养护要求,调整不当、失误而引起的故障;
5、 交通事故及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及相关的后期故障;
6、 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坏或相关后期故障,如水灾、地震、火灾等因素造成。
7、 车辆维修等更换的零配件未从我公司处领用或购买,或者其质量、标准等不符合我公司的规定。
第十四条 整车零部件保修服务期限:根据各零部件的质量特性、使
用特性及故障发生机理等,其中部分零部件视故障类别(模式)及故障原因不同,其保修服务期限详见附录A 中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整车车身部分保修服务办法:
1、 自出厂之日起12 个月内,表面油漆自然脱落或开裂,可修复。
2、 内饰紧固装置自出厂之日起6 个月内发生脱落,可修复。
第四章 保修服务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用户申请保修服务时,应配合本公司服务人员或特约维修单位的鉴定员对车况的察验和对故障的有关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经主管保修服务鉴定人鉴定确认,故障确属产品质量问题,按力孚科技规定,详细填写《力孚电动车售后服务记录卡》。
第十八条 建立保修服务档案和台帐制度。凡受理保修服务的信函、单据、售后服务记录卡等资料建立台帐登记,所有资料要完整并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保修服务受理的期限为自故障发生之日起7 天内。
第二十条 保修服务实施完毕后,用户应于《力孚电动车售后服务记
录卡》上签注意见、建议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用户,对价值较小,情况较易判明的保修服务申请,用户可通过电话、传真向本公司售后服务部提出,经确认后本公司将直接将配件寄出由用户自行处理修复。
第五章 保修服务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户要求保修服务时,可通过电话、传真等通知本公司售后服务部或指定服务站点,本公司服务人员将于服务站点所在地本省内48 小时,省外72 小时的时限内到达服务现场。
第二十三条 因双方方责任故障直接导致重大后果的,由双方协商其处理办法;协商不成的,提请有关部门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如有修改,将按修改后规定执行,恕不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接受用户对服务人员、特约维修单位的服务及其它意见的投诉,并将在三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力孚公司售后服务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0 8年五月3日起生效。
售后服务保修期外服务规定
第一条 收费标准
我公司接到报修电话,上门服务,维修费用按当地市场标准收取。如更换配件,配件价格按公司定价收取;配件无法立即到位的,在到位后我公司售后人员负责更换。如双
方达成协议,售后人员会尽快到达现场,并清用户填写《力孚电动车售后服务记录卡》,工时费按公司规定收取,祥见符录B。
第二条 双方商定维修价格后,售后人员开始维修故障车辆,如需更换配件,售后人员将配件款收到后电话报公司;服务部立即发货,并一同将发票寄至用户。
第三条 外出服务费用计算
总费用=维修工时费 配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