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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二审答辩状

规章制度的规定,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支付xxxx年第四季度销售奖金、优秀管理奖金及xxxx年度双薪。

  另外,xxxx年第四季度销售奖金和xxxx年度优秀管理奖金是由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而为员工提供的激励制度,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答辩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答辩人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奖金的发放方式,答辩人不给提前离职的被答辩人发放奖金的行为,并无不当。

  结合实际情况和《公司员工手册》,答辩人根本无须支付被答辩人xxxx年第四季度销售奖金、xxxx年度优秀管理奖金及xxxx年度双薪。

  (三)答辩人已自愿补偿了被答辩人医疗期工资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xx年12月18日已合法终止劳动合同,被答辩人已失去享受医疗期工资的资格,因此被答辩人无权利要求答辩人支付相关报酬。而答辩人在事后得知被答辩人因病住院的事实后,也自愿补偿了被答辩人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

  (四)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应调整为人民币1706.03元

  答辩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合理地对被答辩人予以补偿,至于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因答辩人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办事,并未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答辩人根本无须支付这方面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工资明细表,答辩人统计后得出被答辩人xxxx年应发工资总额为人民币159344.32元,则被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13278.69元,由于被答辩人根本无理由请求答辩人支付xxxx年度销售奖金和优秀管理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53114.78元(计算公式:13623元×4个月=53114.78元),原告已支付51408.73元,只须再支付1706.03元(计算公式:53114.78元-51408.73元=1706.03元)。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无理的恶意诉求,请求合议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中国)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于xx、余xx

  xxxx年X 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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