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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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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王xx,男,xxx年11月27日生,原xx科技(xx)公司职工,电话: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上诉人):xx科技(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地址:xx市xx新xxx区沪南路x号 xxxxxxxxxx (林xx)

  因被答辩人xx科技(一审原告)不服(xxx5)浦行初字第536号《行政判决书》上诉至贵院xx市第一中级法院,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继续维持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维持(xxx4)xx人社认字第96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现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答辩如下: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xxx3年7月4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至xxx5年7月3日止,被答辩人为答辩人办理了社会医疗保险。

  xxx4年7月5日白班期间早十点左右,在xx叠桥路168号CSD二楼,大组长(吴xx)安排我搬重物导致腰部再次受伤加重。

  一审法院xxx5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时,由一审被告xx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庭出示周中亚、谢xx、吴xx等xx科技现场生产干部访谈证人证言佐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xx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属于工伤。

  二、答辩人受到事故伤害,被xx市xx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维持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由被答辩人提供的(1)“周中亚和谢xx”书面证言、(2)答辩人工伤申请书、(3)《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答辩人就医记录等等大量证据证实,答辩人“xxx4年7月5日早十点左右在xx叠桥路168号CSD二楼,大组长(吴xx)安排答辩人搬运重物导致腰部再次受伤加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同时xx市xx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将xx人社认(xxx4)字第96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xx市xx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已在xxx5年11月3日被一审法院(xxx5)浦行初字第536号《行政判决书》依法维持,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继续维持一审(xxx5)浦行初字第536号《行政判决书》维持xx人社认(xxx4)字第96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行政诉状所述答辩人所患腰椎间盘突出症属长时间伤力累积之结果,与答辩人xxx4年7月5日工作中搬运重物导致腰部再次受伤“加重”并不矛盾。

  1)、xxx3年7月4日正式入厂至12月份调整岗位这五个月期间答辩人身体健康一切正常。答辩人自xxx3年9月20日至11月中旬所在01线组装段岗位QTO测试异常机台(两个月左右)的送修期间,身体负重行走并无异常。在QTO站工作中因找不到“小拖车”时曾多次在产线手抱整箱120部苹果5S整机,抱着走五六十米远到ME处维修部,且在每日岗位交接班的机台数量“盘点”时也要一个人挪位(每次)一箱120部苹果5S整机或者(每次)两箱叠起共240部苹果5S整机(弯腰双手抱着挪位)。当时的线外干部可作证(张青青、李昆伦)。

  2)、被答辩人明知故犯,系直接造成答辩人xxx4年7月5日“搬运重物”导致腰扭伤加重的主要因素。行政诉状中被答辩人明知答辩人xxx3年11月至xxx4年6月9日坚持半年多的原工作岗位,工作中需要长时间地“反复弯腰扭转”容易导致员工腰椎间盘受损,但被答辩人仍然在xxx4年6月9日无故全员解散了答辩人原所在01产线,后答辩人独自一人又被被答辩人抽调出来参与跨厂区、跨部门、跨工作环境的交叉作业时,在xxx4年7月5日遭强令“搬运重物”,是答辩人意外遭受腰部二次扭伤加重的直接原因。导致答辩人事后又无法准确提供“搬运重物”时在现场更多同事们的人证姓名。答辩人虽然自xxx4年6月23日左右腰椎处已经有轻微发热、发痒等症状,但是并不严重。且经朋友推荐,答辩人已经购买治疗“腰扭伤”的药物治疗,答辩人xxx4年6月27日在xx南汇华泰药店周浦店购买了治疗腰扭伤的药物“维生素E胶丸、维生素C片、活血止痛膏”(答辩人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本人医保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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