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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状范本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公开,说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完全是正当的。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应是信函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告将信函的处理结果以答复的形式告知原告也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公开方式”。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证明了两点,其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应当予以公开;其二,被上诉人以答复的形式代替信息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完整的,完全能够全面公开。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已经证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编号、建档,是完整的。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该档案应该包括档案卷皮、目录、索引、信息档案卷宗中的全部信息,内文页码相连。这些信息依法完全能够予以全部公开。

  三、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公开了政府信息的表述,完全是为袒护被上诉人而故意违背事实的官官相护。

  1.被上诉人已提供的信息中没有其答复的“处理结果”(档案中有文字记录的“处理结果”)。

  被上诉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中称:“你公司申请中提到的函的处理结果为:该函所涉及的合同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彻底解决。对该函的处理过程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其答复中所称 “处理结果”的文字记载。上诉人相信,这是被上诉人是为了逃避其干预司法审判的违法责任而编造的“处理结果”。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是档案中记录的“处理结果”。

  2.被上诉人拒绝依法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对信息公开作出了具体的要求:“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的、准确的、完整的。”本案上诉人要揭露的,是一起行政干预司法、法院枉法裁判的违法事件。行政机关利用公权力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就是一个过程,其任一行为和环节不仅仅是违法的,甚至是违宪的。一审中被上诉人避重就轻、“挤牙膏式”提供了对该函处理过程中的部分信息,这不仅说明了作为省级政府诚信的缺失,还证明其对函中提到的案件已经进行了干预。

  3、被上诉人口头承诺依法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实际行动是拒绝依法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了了解完整的信息,上诉人在合议庭的安排下按约到被上诉人处查阅卷宗,其工作人员拿来的档案袋中却只有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等,根本不是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以“没有档案”一推了之。上诉人将该情况向合议庭作了汇报,合议庭对此一情况是清清楚楚的。

  被告的这一行为,完全是无视法律、愚弄民众、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而一审判决却认为“鉴于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