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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上诉状

  近年来,遗嘱继承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遗嘱继承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遗嘱继承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原告): A,女, xxxx年9月1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B,男,xxxx年7月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上诉人不服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xxxx)浦民一(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其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xxxx)浦民一(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其中,改判的要求是: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作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判令确认本案的《遗嘱》无效,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838200元。

  上诉理由:

  一、原判决的理由有错误。

  原判决在其理由部分中说:“因被告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显示,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

  原判决的这一理由是错误的。

  其错误有以下6点,且全是低级错误。

  (1)原判决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中,有以下的客观存在的事实:① 由于当年的遗嘱的代书人在书写本案的遗嘱时,是把其称之为《遗嘱》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这应当还是一份遗嘱;② 由于本案的被继承人是在题为《遗嘱》的文书上的“立遗嘱人”处签名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这应当还是一份遗嘱;③ 由于本案的公证机关是把证明本案遗嘱的法律文书称之为《遗嘱公证书》的,且是按遗嘱公证程序办理公证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这应当还是一份关于遗嘱的公证书;④ 由于本案的被告是以“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和资挌取得系争房屋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被告是依据这份遗嘱而取得房屋的,而不是依据所谓的“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房屋的。

  然而,原判决却置这么多的已经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而不顾,独辟蹊径地下结论说,“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

  很显然,原判决的结论与本案的已经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不相符合。

  (2)也许原判决的结论还违背了各当事人在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这份遗嘱是真实的话,那么原判决的结论也至少违背了各方当事人在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

  ① 因为本案的遗嘱代书人在当时,如果真的是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书写他的遗嘱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不管是遗嘱代书人,还是立遗嘱人,他们当时要写的均应当是一份遗嘱,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东西。

  ② 因为本案的公证机关在当时是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为其出具《遗嘱公证书》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不管是公证人员,还是立遗嘱人,他们所要公证的应当是一份遗嘱,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东西。

  (3)原判决不懂得可以用立遗嘱的方式来遗赠个人财产。

  原判决的这一理由中的第一句话是:“因被告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

  从语法上来说,这里的“因”就是“因为”,是一个连词,以表示理由和缘故。从原判决的上下文来分析原判决的这一理由,可以看到,原判决之所以认定,“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其理由和缘故就是:“被告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

  看来,原判决认为,要把个人财产在死亡后,赠送给一个“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就不能通过立遗嘱来处分,而只能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来解决。

  原判决肯定是这样认为的,否则,也就不会有理由中的这第一句话,其中,更不会有那个“因”的字。

  然而,原判决的这种认为,绝对错误的。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既然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本案的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为什么就非要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不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