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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上诉状

  2、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居住地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户籍虽然登记为农村,但未实际居住在农村,未从事农业生产,且事发前已在小城镇居住满一年的,或者以“打工经济”为主要来源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可原审法院却认为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以致适用法律错误。更为可笑的是,原审法院却“别有用心”,在未支持“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还对“相关标准计算问题”进行了认定。在要求上诉人“另案主张权利”的同时,还以判决的形式,对标准计算问题予以限制。

  3、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误工费计算”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误工费可以计算到鉴定前一天,可原审法院却只认定了18天,以致误工期限认定错误,上诉人的误工期应为114天。

  4、原审法院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的认定明显偏低。上诉人虽然对原审法院判决和认定的“被上诉人承担医疗费10747.08元,后续治疗费用8000元,护理费954.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鉴定费1300元”没有异议。但是,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交通费1200元,其中包含陈xx垫付的700元”有异议,认为该费用明显偏低。而且,单就上诉人自己就开支了2000多元,可原审法院却只认定1200元,其中还包含陈xx垫付的700元。

  此外,对于精神抚慰金2000元,上诉人也认为明显偏少。根据上诉人的伤残情况,以及伤情位置等情况,上诉人脸部裂口瘢痕长达10厘米,这对于一个女生来说,该2000元完全偏低,上诉人认为人民法院支持10000元也不过分。

  5、原审法院对责任比例的分担及计算错误。根据《道路交通某全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当先由交某险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商业险来赔付。就本案而言,上诉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7130.60元,而且还需要后续治疗费8000元,该部分就应当由交某险的“医疗限额10000元”进行赔偿,对于其他的赔偿项目,如: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就应当有伤残限额进行赔偿。对于超出的部分,则应当按照比例由商业险来承担。

  可是,就本案而言,原审法院却错误适用法律,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被上诉人陈xx借支款4000元,xx公司垫付医疗费3616.48元,垫付交通费700元,合计8316.48元”,以致“被上诉人垫付多少,就获赔多少”,而上诉人垫付的费用,却被错误计算70%的比例。以致,本应当由商业险赔偿的部分,全部均某加于上诉人身上。

  综上,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谢。

  此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陆新某、丁某霖

  陆某才、周某先

  xxxxxxx年八月二十五日

  交通事故赔偿上诉状【二】

  上诉人:***,男,汉族,19**年**月20日生,

  联系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双城国际东塔xx层,xxxxxxxxx

  上诉人:***,男,汉族,19**年**月.8日生,

  联系信息同上。

  被上诉人:***,女,汉族,19**年**月8日生,

  ******

  被上诉人:***,男,汉族,19**年**月11日生,

  住******

  被上诉人:***,男,汉族,19**年**月18日生,

  住***

  被上诉人:***,男,汉族,19**年**月12日生,

  住***

  被上诉人:***,女,汉族,19**年**月11日生,

  住***

  被上诉人:***,女,汉族,19**年**月7日生,

  住***

  被上诉人:***,男,汉族,19**年**月26日生,

  住***

  被上诉人:***,女,汉族,19**年**月14日生,

  住***

  被上诉人:***,女,汉族,19**年**月20日生,

  住***

  注:***。

  原审被告3: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住所:xx省xx市***大厦,负责人:***。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穗花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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