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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上诉状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第二、三项判决。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关,上诉人不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1、现有证据证明***的死亡原因是疾病。

  (1)、《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死亡原因是疾病,而并非其它原因。

  (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可以完全康复,不可能导致死亡。xxxx年4月3日和xxxx年4月8日两份《病情介绍》均陈述“病情相对稳定” “锁骨骨折苦味需继续进一步行骨折治疗,预计费用约8000元左右;脑部情况仍需继续予神经营养,促苏醒、活血化瘀等对症支持治疗,若完全康复,预计30000元左右”,

  同时陈述:“现患者神志清醒,但仍有间断状态出现,且肺部痰仍较多”,两次陈述: “继发性肺结核双上肺涂(未)复治”。即肺结核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3)、《医药费用明细清单》显示,大部分药品用于治疗肺结核。经征询医院专家意见,肺结核导致死亡的概率比较高,特别是老年人,根据病者的用药情况,肺结核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概率大。

  2、上诉人已举证***的死亡原因是肺结核,而并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上诉人已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结核,故于xxxx年7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医疗费用分类、委托鉴定申请书》,但原审法院剥夺上诉人的举证权利违法判案。

  3、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死于交通事故。

  4、被上诉人主张***死于交通事故,负举证责任。上诉人为了充分证明,及让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现上诉人提请司法鉴定,鉴定***的死亡原因。

  5、上诉人***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截止于xxxx年4月11日,判决上诉人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两份《病情介绍》均表示***病情已稳定,若要完全康复,大概需要30000元,建议继续住院和接受治疗。但江荫忠及其家属放弃或不接受治疗,于xxxx年4月11日出院,出院后产生的损害结果由被上诉人承担。而原审法院判决***的死亡结果由上诉人承担,完全违背了司法原则。

  6、被上诉人主张无力承担医药费而出院与事实不符,***的死亡责任由被上诉自行承担。xxxx年4月8日医院的病情介绍表述,若要完全康复预计需要38000元。(1)、被上诉人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从保险公司取得122000元限额的费用。(2)、从***每日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可以看出,xxxx年4月8日至xxxx年4月11日期间的医药费用约4800元,则被上诉人愿意承担4800元去做日常治疗,却放弃38000元的完全康复治疗。(3)、根据医院的规定,交押金住院后,不需要每日保证有余额,可以出现欠款,待出院时一起结算。以上事实证明: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出院是因为无力承担医药费,***放弃或不接受治疗导致死亡,该责任由***及其家属承担。

  二、医疗费应当核定,剔除治疗肺结核等非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不合理费用,法院直接查明医疗费为55539.71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被上诉人只主张53845.51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参考相关规定,按照50元/天的70%计算,即按35元/天计算。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任何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错误适用死亡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判案。

  上诉人***于xxxx年7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医疗费用分类、委托鉴定申请书》,但原审法院并有告知***不依职权取证和不批准鉴定,剥夺上诉人的举证权利违法判案。

  综上所述,伤者在受到人身损害时,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和同情,但不是无限度的。根据医院的《病情介绍》等记录,伤者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级别可能会是十级或不构成伤残,原审法院却不依事实,判决上诉人承担非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

  本案中,受害者并不止江荫忠一人,还有***。***作为车辆的出租人,出租给惠州市惠城区***鞋材厂,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垫付了38131.6元医药费的同时被江荫忠保全车辆,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减少损失,不得不向法院交缴了50000元的保证金。原审法院是完全不顾***的以上事实,作出严重失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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