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上诉状
一、变更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xxxx)建民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为:马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蔡xx借款本金17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xxxx年7月29日起至法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息标准以171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35元,由马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235元,由马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左xx
代理审判员 王xx
xxx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