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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大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xx)大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罪名定性准确,但量刑过重,而且未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犯罪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性小。

  上诉人的犯意产生有一个转化的过程,从最初的完全不知到之后意识到财物来源不明,但从没有得到第一被告人毕xx的确认是赃物,主观上没有达到明知的程度,上诉人在第一被告毕xx上门出售电缆时,以为是毕xx从家里拿出来换钱,没有意识到是赃物,几次后怀疑这些物品可能是赃物,但为了贪图便宜,还是收购了。可见,上诉人犯罪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性不大。

  第二、上诉人悔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且涉案金额只有12980元,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客观上减少了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三、上诉人家庭困难,家里尚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最大的儿子龙中权只有12岁,次子龙中林只有11岁,女儿龙丽10岁,都在下关二小读书,妻子刘红一人无力抚养三个孩子,上诉人被羁押后家庭收入急剧减少,孩子的生活都成问题,马上就面临失学,甚至可能成为乞讨人员。

  第四、与同案第一被告毕xx的量刑相比,相对过重,适用法律不公正。

  在本案中,毕xx犯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理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因为其有立功情节,又是未成年人,一审法院只是判处其二年零四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而上诉人只是收购了毕xx盗窃的财物,况且该财物都是由上诉人交回给公安机关,并发还给受害人,但却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量刑畸重,该判决对上诉人显失公平。

  第五、一审法院量刑时无理由而不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对上诉人有主观偏见,量刑不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在本案中,上诉人的情况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第一、上诉人在本案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符合适用缓刑的第一个条件;第二、上诉人主观恶性小,所有赃物都已主动交回给公安机关并返还给受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适用缓刑的第二个条件;第三、上诉人在下关有固定的住所,经营废旧金属物品的收购,有营业执照,家中有妻子和三个读小学的未成年孩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第四、上诉人家庭情况具体,妻子一人无法维持三个未成年孩子学习、生活,当初收购本案赃物也是为了维持生活。更何况公诉人在发表量刑意见时,明确表明对毕xx不应适用缓刑,而对上诉人明确表明应当适用缓刑,但一审法院却判决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不适用缓刑。而对同案的第一被告人毕xx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适用缓刑。这种判决与罪刑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在本案中就是对上诉人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根本就没有考虑上述问题,没有考虑到判决的公平与正义,也没有考虑到法院判决的社会效益,没有体现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违背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本案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意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对上认人作出裁判,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x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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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法院判决、裁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来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影响到原判决适用的罪名和刑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对案件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