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消防工作的工作方针”政府工作计划
(十四)严格落实消防平安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劳动保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贸、安监、建设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内容。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平安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平安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十五)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平安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置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维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平安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五、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考核。
(十六)加强对消防工作的检查考核。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予以通报。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各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十七)严格消防平安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十八)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不依法履行消防法律法规义务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进一步加强消防部队建设。
(十九)切实协助解决部队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公安消防部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力军。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关心、支持消防部队的建设,多听汇报、多办实事,切实协助解决部队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改善消防官兵的工作、生活、训练条件,确保各项急、难、险、重任务的完成。
(二十)加强消防工作的经费保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财政投入。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所需经费。要根据财力情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消防业务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防业务工作任务增加和财政保证能力的提高相应增长。要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方法》财防字〔 〕300号)文件,制定我市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具体标准。要采取措施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历年来因基础设施建设所欠债务。购置消防车辆、消防抢险救援装备、个人防护器材等专项经费也要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各地财力逐年解决,确保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提高消防部队的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