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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非法用工活动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五、职责分工

合力抓好此次专项行动,市政府对开展专项行动负总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各负其责。务求取得实效。

(一)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加强对用人单位。要结合当前全市开展的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试点工作,依托基层劳动保证监察平台,充分发挥各乡(镇、街)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劳动保证兼职监察员的作用,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社保、工作时间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料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规范支付工资、不参与社会安全、使用童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无合法证照的两小场所”和采石场、采砂厂、建筑工地、餐饮娱乐业等高危行业和人员较密集企业,要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二)工商局。做好“两小场所”企业登记档案的清理工作。对许可证到期的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补办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责令料理变卦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专项检查中发现无照经营的要及时依法予以取缔;要强化基层工商所职能作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两小场所”和采石场、采砂厂、建筑工地、餐饮娱乐业等高危行业和人员较密集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

(三)公安局。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各地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的两小场所”对所有外来务工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操持《暂住证》和采石场、采砂厂、建筑工地、餐饮娱乐业等高危行业和人员较密集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和排查工作。

(四)国土资源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的占用耕地建窑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取土、采矿的对破坏种植条件或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限期复垦治理;对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要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察局。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利用职权牟取非法利益、涉嫌搞权钱交易。并依纪依法严肃处置。

(六)民政局。对关闭、取缔的企业及“两小场所”和采石场、采砂厂、建筑工地、餐饮娱乐业等高危行业和人员较密集企业中符合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规定的人员实施救助。

(七)卫生局。检查、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进行相关的平安检查。

(九)总工会。依法监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加强乡(镇)村、企业基层组织建设,积极协助合法经营的企业及“两小场所”和采石场、采砂厂、建筑工地、餐饮娱乐业等高危行业和人员较密集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发现企业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演讲,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汇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报专项行动进程,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负责督导检查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六、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抓好专项行动,依法惩罚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周密安排。各部门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实际,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执法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切实加大对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在农民工居住地、工作场所设立维权标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并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政府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