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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疗救助活动安排”政府工作计划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证体系,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 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精神,为了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救助诊疗服务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活动安排。

一、救助原则

1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原则;

2救助规范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3属地管理原则;

4重点突出,分类施保、救助原则;

5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市民政局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

(五)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4未按规定料理相关手续,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5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以住院救助为主,救助资金原则上60%用于住院救助。

(一)住院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以上三类人员住院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40%比例救助,超出局部按3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二次的个人自理费用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按20%比例救助。年内住院限最多救助二次,年住院封顶线为5000元。

4城镇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证对象

年内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全额救助。超出局部按40%比例救助。年内住院二次的自理费用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按30%比例救助,年住院封顶线为8000元。

(二)日常救助

实行定额救助,救助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临时患慢性病需院外维持治疗的人员。

本条所称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三)临时救助

实行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未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合作医疗的居民一般不予救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因住院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酌情给予临时救助,救助规范不逾越年封顶线的40%

(四)慈善救助

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救助,民政部门每年要在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四、救助顺序

(一)住院救助顺序

救助对象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自己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出院时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单、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共享后,救助对象可凭社会平安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自己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的政策。

(二)日常救助顺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材料,填写《 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乡(镇)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形成核查资料,并签属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日常医疗救助登记表》统一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街道上报的日常救助人员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日常救助卡(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