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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疗救助活动安排”政府工作计划

(三)二次和临时救助顺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形成核查资料,社区(村)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转诊、急诊、急救料理顺序

确需转诊治疗的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报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予救助。

对因急诊、急救并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由自己先垫付,一周内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待治疗结束后,凭急诊手册、出院小结、出院结算明细单,由市民政局按规定审核救助。

(五)慈善救助顺序

按《 省慈善捐赠款使用审批方法(试行)吉民发〔 〕15有关规定操持。

(六)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的费用

1外地城镇居民医疗平安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服务范围和规范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卫生资料目录规范以外支付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与各种平安赔付的医疗平安金。

4慈善或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的救助资金。

5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6隔年度的医疗费用。

市民政局对医疗费用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有异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平安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协助核查。

五、基金的筹集

1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中央和省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3按规定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乡镇公共事业费。

4社会捐赠资金。

5其它资金。

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医疗救助基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专户贮存,不得挤占挪用。收支要基本平衡,适度留存,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总量不得超越5%基金结余要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市财政局要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立“乡村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医疗救助基金料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贮存、管理、支付等业务要全部划入该专户。市民政局分别设立“乡村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料理二次和临时医疗救助基金的拨付、发放。

2住院救助和日常救助资金支付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每月将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报市民政局审核,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

3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之前,住院救助资金、二次和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从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市民政局基金支出专户,由市民政局组织发放。

七、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民政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市民政局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优惠项目和幅度,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名称在媒体公布。市卫生局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协助市民政局制定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对单病种治疗要在最高限价对救助对象给予适当优惠。对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凭身份证明、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和购药,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肌肉注射手续费。住院治疗惯例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费、护理费各减免20%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条件,定点医疗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并将优惠项目和幅度予以公示。

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证等部门要半年开展一次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八、组织领导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并成立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配合民政局做好医疗救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衔接;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负责向民政局提供救助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和享受医疗平安待遇情况,配合民政局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医疗安全的衔接;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