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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污建设整改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认真贯彻国发〔 〕39号文件和第六次全国环境维护大会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

负责专项行动的沟通联系和综合协调,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 兼任。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污染控制科、开发监督科、法制稽查科、环境维护监测站和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1名科长作为联席成员。

三、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密切配合,要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

确定工作任务,环保部门负责召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组织监督检查。

对不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

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

为群众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协助。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

平安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

解除供电合同,供电、农电部门对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查封供电设备。

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销毁设备等强制措施。环保部门要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维护罪的案件,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及到其他部门处置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事实后,提出处置意见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四、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开展饮用水源维护区整治

取缔维护区内所有工业排污口,要在 月底前完成我市饮用水源 水库、 水库维护区专项整治工作。清除垃圾堆放场和畜禽养殖场。严格依照《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规定,对 年以来在饮用水源维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或关闭。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水平安。

(二)集中开展危害群众健康的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

1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要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督导。一律断水断电,撤除设备,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企业化学草浆生产线。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

2全面清理整顿糠醛企业。依照《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维护工作推进糠醛工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政办发〔 〕13号)精神。生产废水未达到排放规范的对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一律停止生产。

3加强对粮食深加工、屠宰、酿造、水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监督。对超标排放或不能稳定达标、超总量排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分别采取停产治理或责令关闭、限产限排、取缔等措施。

4集中整治规模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规模养殖业的环境监管。促进养殖废物综合利用,切实推动畜禽养殖业环境问题的解决。

(三)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

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在 月底前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维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维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由市政府予以全面纠正。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临时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工业园区未建配套的污水处置厂,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并征收超标排污费。

(四)开展松花江、辽河流域重点排污企业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