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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全州服务业拓展的工作规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和涉农经济服务组织。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由属地工商部门予以备案登记,免于注册登记。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为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三)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新申请设立从事服务业的非公司制企业。其数额不受限制,暂停收取注册登记费。除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外,服务业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3万元以上)即可,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

(四)以从事鼓励类服务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组建集团。其子公司由3个降至2个。

(五)从事鼓励类服务企业。可申请冠名“ ”或“ 省”名称。注册资本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冠名“延边”或“延边州”名称。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服务业领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七)简化连锁经营企业审批手续。服务业连锁企业经营业务,可由总部向管理部门统一申请。对批准文件中明确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的无需单独申报,可凭总部批准文件和其他企业登记文件,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实施税费减免

(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 〕65号)对州内的旅游服务企业。

(九)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由原州4000元、县(市)3000元统一调整到5000元。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十)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含娱乐行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对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房产、土地予以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十二)对列入全省服务业重点项目规划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十三)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网吧、氧吧、典当外)新增的岗位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四)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农民创办服务业企业。

(十五)鼓励兴办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育养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

(十六)加大政府对服务业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州政府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配套,对带动性强、聚集效应明显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重点项目建设给予贴息和补助,以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入服务业。各县(市)也要相应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

(十七)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加大对科技创业园、软件园、现代物流园、文化休闲旅游区、大型专业市场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扶持力度。集聚区建设项目作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重点。

(十八)支持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

(十九)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服务业企业。可申请省政府一次性经费补助50万元。

(二十)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加快培育发展我州知名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省著名商标”州知名商标”和国家、省、州工商局确认的重合同、守信用”服务业企业,实行年检免审制度。

(二十一)商贸流通企业在乡镇和社区设立连锁店。给予服务业引导资金贴息政策。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工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扶持资金,州和县(市)财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二十二)推进“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推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实施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加快大众餐饮网点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扶持资金,州和县(市)财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