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保资金管理监察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基本情况
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县的城镇低保工作在省、市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紧扣政策,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低保工作的各项要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是国家设立的三条保障线”之一。
成立于 年 月 日, 县城镇低保中心负责全县城镇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为财务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各乡(镇)民政助理及办事员为乡(镇)城镇低保工作日常工作人员,各社区都配备了专职低保人员。 年 县各乡(镇)社区都配备了电脑,安装了宽带,实现了省、市、县、乡、社区5级联网,实现了城镇低保工作的网络化管理。
1加强管理。
再由县财政局预算科拨到社保科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每个月在发放低保资金前,县中转低保资金由省厅直接拨到 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当月的实际发放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局社保科,社保科将低保资金拨入低保中心在县农信社开立的城镇低保资金专户,再由专户拨入县邮政局城镇低保金代发专户,由代发专户拨到各低保户的存折上,做到低保资金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现象的发生。
2加强制度建设。
先后制定并下发了《 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办指南》《 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制度》等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县民政局以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统一印制了 县城镇低保工作动态管理月报表》等低保申报、审核、变更资料。各项法规、制度的健全完善,使全县低保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障了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
3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城镇低保资金发放到位。
即各乡(镇)民政办在 月 日前对本区域内经公示无异议的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上报县低保中心审核, 县的城镇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月报制。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取消低保资格,低保中心经走访、核实后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低保待遇。低保对象的审批上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坚持“三级入户”三级评议”三级审批”谁入户、谁评议、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经过走访低保对象,通过执法监察。检查帐目等方式,取消 年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698户、872人,取消 年上半年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600户、786人,查处某乡民政助理用假名为其二个子女办城市低保,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从入户调查城镇低保对象来看。县民政、社区的共同努力下, 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基本上实现了城镇低保专项资金社会化发放和低保户的应保尽保”和“应出尽出”动态管理,为改善城镇贫困群众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存在一定不足,主要表现在
而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医、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的困难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城镇低保金补助标准过低。城镇低保资金只能解决低保对象最基本的吃饭问题。
造成城镇低保专项资金使用上的纰漏。对贫困人员进行核查界定时,二是准确界定城镇低保对象困难。个别家庭不如实申报收入,特别是隐性收入难以了解,干扰了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查和确定,造成低保工作人员调查**底不细,给救助对象的确认带来很大困难。
造成城镇低保专项资金违规发放。个别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低,三是基层低保管理工作有差距。责任心不强,有规不循,法制观念淡泊,执纪不严,甚至为满足个人的私利违规发放低保资金,触犯法律、法规,构成违纪。
工作有不到位的现象。主管部门过于相信基层干部,四是主管部门在审批、复核、核查过程中。造成基层有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现象。
没能及时准确地掌握退休、就业、经商等方面情况,五是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滞后。民政部门不能主动与社保、劳动、企业、公安、社区等方面协调、沟通。对个别搬迁人口,对已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发生变化等情况掌握不够,造成城镇低保专项资金的失误发放。
三、建议
提出如下建议:针对 县在城镇低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