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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资金管理监察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是完善社会救助措施。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对低保对象中出现的上学、就医、就业等困难,采取多种方式给予补充救助。就业是低保对象生活得以保障的根本途径,要使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扶贫及社会救助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尤其在低保对象的扶持上实现从输血型向造血型的转变。因此,各级政府应把社会保障体系与再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不断探索建立政府就业岗位储备制度,将安排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低保对象就业的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增强各级各部门对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零就业”低保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广开就业渠道,想方设法提供就业岗位,帮助他实现再就业;对有劳动能力但无一技之长的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各种方式,集中组织技能培训,使其就业;由政府提供扶贫开发项目和政策性资金贷款,帮助农村低保人员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实现再就业的低保对象,政府应加强救助。

二是健全与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责任机制,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规范低保管理制度,促进低保工作依法、公正、公开、廉正地进行。建议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低保工作站,确定专人负责低保工作。加大普查力度,确保低保金的公平、公正发放,排查“假低保”户,防止有劳动能力的部分居民以吃“低保”为生等情况的发生,对符合条件、可以就业,甚至安排了岗位拒绝就业的应取消其低保资格。民政部门在加大低保执法力度与提高自身监督效力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是加强低保队伍建设。对政策水平较低,业务素质较差的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违背政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不应享受低保的人办理低保的工作人员,除实行责任追究外,还要调离低保工作队伍。

四加大监督力度。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查。县民政局应当把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审计监督、纪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引入到低保工作的各个环节,避免工作不到位的现象发生,杜绝在基层出现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现象。

五是对城镇低保要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要主动与社保、劳动、就业、企业、工商等单位联系沟通。掌握其中搬迁、子女就业以及家庭经济发生变化等情况,以便及时进行低保对象的调整,对有劳动能力,已实现就业有经济收入,生活有了可靠保障的这部分人及时办理退出低保。保证城镇低保资金的准确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