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负责对计划外生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中统计瞒报、弄虚作假等案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工作,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建档率、婚育证明的出具、查验率达到90以上。
(二)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联合执法。
(三)负责对市(市、区)直单位人员或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四)对辖区内属地管理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财务处(科)执法责任:
负责对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的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六条宣传教育处(科)执法职责:
负责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媒体和宣传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监察处(室)执法责任:
(一)负责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等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二)负责计划生育行风建设,防止计划生育违纪案件发生。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和技术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批。
(二)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和审查,独生子女病残儿父母申请生育二胎审批正确率达98以上。
(三)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调查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章 执法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超越管辖范围、法定期限,不得越权办案,不得违法收集、调取证据以及违反其它法定程序,包括:生育证审批核发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领程序、二孩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程序等。
第二十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内容、标准、程序,时限、收费、奖惩等向社会公示,实行“七公开”,即法定职责范围公开、生育政策公开、奖励与优惠规定公开、执法程序公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公开、来信来访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公开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和跟踪督查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二孩生育审批、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情况、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使用情况、基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重点案件查处情况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对计划生育侵权案件进行立案和跟踪督查,限期报告处理结果,逾期不报的,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其侵害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计划生育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过错性质和种类与过错责任划分、追究程序及补救措施等,对计划生育行政过错责任人,特别是对出现严重行政过错或者恶性事故、案件负有直接责任或明显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追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结合执法实践,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建立并执行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党政分管领导干部培训制度,年度重点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管理考核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半年将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生育审批、二胎社会抚养费及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