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政法处(科)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凡未报经上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予支持。坚持对规范性文件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的制度,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纠正,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第五章 责任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每年由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进行考核评议。通过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下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上级执法机关的评议、社会各界特邀监督员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等多种评议形式,全面考核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评议的结果,要纳入公务员和干部考核之中,作为执法人员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显著的,每年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所在机关给予表彰。凡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以及对下级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取消其评先晋级资格。对出现因严重违法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对以往发生的事件、案件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实行“追踪奖惩”,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因计划生育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申请强制执行的;
(三)应当核发生育证、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件而不予核发或者出具的;
(四)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押、强制学习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实施暴力、侮辱行为,侵犯公民健康权和名誉权的;
(三)破坏公民房屋、庄稼等财产或者违法将公民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的;
(四)违法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的;
(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收取押金等乱收费的;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的;
(九)其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徇私枉法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单位和他人财物的;
(二)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三)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款、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或者其他财物的;
(五)对违法行为人处罚不当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没收入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收支分离,不得对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经济利益挂钩,不得将法定执法职责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