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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校饮食卫生工作打算”学校工作计划

三、措施及要求

1.依法加强学校饮食卫生管理。

依法加强学校饮食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饮食卫生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及省、 市关于学校饮食卫生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学校饮食卫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检查合格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健康证;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常识和要求,建立从业人员双证”准入制度。即学校饮食工作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经教育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未同时取得“双证”不准从事学校饮食服务工作。

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食品采购运输、保管存储、加工制作、分餐销售、消毒保洁等各环节的工作制度。落实制度执行责任人,并严格检查,保证落实到位。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建立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保卫制度。严格安全保卫措施。禁止非管理人员随意接近饮用水源,防止污染、投毒等事件的发生。

学校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全力配合卫生机构救治病人,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落实相关部门的要求,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建立学校饮食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以及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要将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学校重点工作目标督导评估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制定学校饮食卫生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等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2.加大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学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查。检查工作中要做好四个“备案”一是检查和自查工作都要有检查记录备案;二是发现安全隐患要有整改记录备案;三是出现食物中毒要有处理意见记录备案;四是要制定饮食卫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备案。对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学校饮食卫生安全联合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3.明确学校食堂、食杂店改造、回收时限。

今年寒假结束前必须全部达标;改造任务量较大,学校食堂整改工作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步进行。凡能经过简单装修、改造即可达标的应立即开展整改工作。需要破土或者建筑施工的务于 年暑假结束前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能够协商回收的应当立即回收;不能立即回收的合同到期一个,凡对外承包的学校食堂、食杂店。回收一个。截止到 年暑假结束,公办学校开办的食堂、食杂店要全部回收。

将任务指标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卫生部门要做好学校食堂、食杂店的整改指导和达标验收工作。市教育局要制定公办学校食堂、食杂店的改造、回收计划。

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学校饮食卫生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依法减免相关费用,严禁增加学校负担。对存在吃、拿、卡、要和干扰饮食卫生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切实做好食堂、食杂店改造、回收期间的管理与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本着“改造不受承包影响,此次学校食堂、食杂店的改造、回收工作。管理不受整改影响”原则,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具体负责实施,严禁学校转移改造责任或继续对外变相承包。

无赢利行为的规模较小的学校(建议就餐人数不多于29人)暂不列入此次整改范围。学校要安排经体检合格且取得健康证明的专门人员负责学生热饭和食品加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此类学校食堂统一进行监督管理。对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油、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

严把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过程的卫生关,各相关学校要立即着手进行食堂改造、达标、升级工作;立即组织成立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立即委派专人参与学校食堂、食杂店的管理工作。严格监督卫生消毒和保洁工作。对承包人阻挠或不配合学校开展监管工作的立即终止承包合同,因合同终止引发争议的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人为制造学校饮食卫生安全隐患、引发饮食卫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