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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做好市内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规划”教育工作计划

各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办幼儿园,要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教育厅颁布的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城市幼儿园按照 班或 班的规模建设;农村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按照 班、 班、 班或 班的规模建设。原则上城镇服务人口 万人、农村服务人口 — 千人应设置 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以 人为宜。幼儿园选址应本着方便群众接送的原则,靠近居民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以区县财政投入为主,市财政对经济困难区县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2.建好、用好和管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既是配置和增加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主要渠道,也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住宅小区开发,要切实做到幼儿园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住宅小区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含)以上不足 万平方米,配建 所双轨制幼儿园;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含)以上不足 万平方米,配建 所四轨制幼儿园;建筑面积 万(含)平方米以上,配建 所四轨制幼儿园。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分别达到 平方米和 平方米。对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在住宅开发出让土地前,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序等要求,承建方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并在建成后将房产产权交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土地部门不予审批。对改变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要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

3.提升建设农村幼儿园。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是做好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的重点。从 年开始,以“农村幼儿园提升建设工程”为抓手,健全和完善以政府和集体办园为主、师资以公办教师为主、以政府和集体投入为主的“三为主”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模式,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大力提高普及程度。各县区政府要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紧迫任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加快乡村幼儿园建设,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一是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到 年,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所达到农村一类以上标准的独立建制的公办性质中心幼儿园,且 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日托园标准,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逐步实行剥离,独立建园。同时,按照日托园标准,分年度完成对现有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保教条件和设施,如食宿条件、集中盥洗、水冲厕所、保健室等改造升级任务,促进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二是按照农村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优选区域,合理布点,推进村办标准化幼儿园建设。经济条件好、生源充足且具备办园条件的大村,可以独立举办幼儿园;生源不足的小村,可选择邻村条件好的幼儿园,进行联合办园,实行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偏远、贫困地区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为散居儿童和家长提供学前教育服务,不断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三是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发挥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优质幼儿园在乡村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集团化办园模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覆盖面,使农村适龄儿童能够享有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惠程度和普及水平。

组织实施好万全县国家中西部地区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项目,为全市实施农村幼儿园提升建设工程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4.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各县区要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加大引进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和扶持利用社会资金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多样化服务,满足家长的选择性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让群众可以在缴费大致相当的情况下自由选择公办园或民办园;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设施配备。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