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4.充分发挥科技平台扶贫作用。每年举办高校科技服务地方新发展活动,支持高校与贫困地区在产业、行业技术深度合作,建立涵盖科技帮扶、科教培训、技术指导和科普宣传的多元服务体系。(责任单位:教育厅)
5.落实高等教育结对帮扶和继续教育结对帮扶。落实国家统筹安排的东部地区开放大学一对一对口帮扶片区县广播电视大学(办学点),面向贫困地区农村开展公益性继续教育。打造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开放大学升级版,为贫困县每一个贫困村培养若干后备干部、创业青年和致富带头人。(责任单位:教育厅)
(六)精准实施特殊教育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促进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合适的教育。
1.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统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贫困县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改扩建等项目,加大对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和康复设施配置的支持力度。推进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支持未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贫困县加快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残联,各县人民政府)
2.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2016年起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达到每生每年6000元。(责任单位:财政厅、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实施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建设试点项目。在南宁、柳州、桂林等地遴选若干所中高职学校作为残疾青少年职业教育基地学校,对其校园和实训基地进行适合残疾学生入学的设施改造,为其配备职业教育的设备,提高贫困地区残疾青少年职业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残联)
(七)精准实施学生学业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学生无障碍上学,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应助尽助。
1.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在现有资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分档资助,对特困生给予重点资助。(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
2.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学实施15年免费教育,即免除学前教育保教费,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办)
3.将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高校国家资助体系。(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
4.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历教育扶持政策,实行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应补尽补。(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教育厅)
5.落实就业帮扶政策,确保精准就业。区内各高校指定专人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进行一对一帮扶,落实至少一次个体咨询、一次优先推荐、一次技能培训、一项就业补贴等帮扶措施,举办专场招聘会,优先向合作单位重点推荐,确保其顺利就业。(责任单位:教育厅,全区各高校)
6.建立贫困家庭学生结对帮扶。依托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等活动,动员大学生志愿者与片区农村贫困学生建立一对一结对帮扶。(责任单位:教育厅)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动员社会志愿者与片区贫困学生建立一对一结对帮扶。(责任单位:团区委)县级统筹建立校长、教师一对一对口关爱帮扶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八)精准实施教师队伍帮扶计划,帮助贫困地区培养造就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好老师,为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1.拓展贫困地区教师补充渠道。实施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专项考试,给予乡镇以下教师岗位适当倾斜。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和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首先满足贫困地区教师补充的需要。
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贫困地区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落实贫困地区教师生活待遇。实施贫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及其他地区教学点教师,自治区统筹资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给予奖补。依法依规落实贫困地区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贫困地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将贫困地区教师住房建设纳入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以乡镇为中心,加快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农村教师住房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