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范文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六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
第七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 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九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