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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施工合同范本

  2、发包人工作:做好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制图会审及设计交底;协调处理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3、承包人工作: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负责保护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施工场地的清理工作;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第九条:种植要求

  1、种植地平整要符合设计意图和种植标准;

  2、苗木要保证质量,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栽植;

  3、按图施工,如需变动,经发包方、承包方书面确认之后,方可改动。

  第十条:初步验收:承包人在按照规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栽植工程3个月,提出初步验收书面申请,发包人在接到书面申请14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承包人在工程变更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价款按下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供适当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第十二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T82-99;

  2、养护管理: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栽植养护管理(即质量保修)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

  第十三条:竣工决算:

  1、工程养护期(即保修期)结束时为竣工时间,在工程竣工后28日内,承包方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和调整变更的内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决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历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资结算价款,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质量保修:养护期为 个月,从施工结束之日起计算。双方应在签定合同时签定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责任。质量保修书为合同的附件,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发包人交纳 元的履约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后一次性返还,无息。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

  1、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经承包方催要,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支解以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一方依据本条2、3、4、5款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造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终止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八条 安全施工

  承包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支付另一方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足额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和份数

  合同的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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