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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和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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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状

  答辩人:xx城xx花园xx号楼xx户住户

  代表人:闾xx,男,汉族,xxxx年8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xx城xx花园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游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xx,男,汉族,xxxx年8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xx城xx花园x号楼x单元x室。

  答辩人针对张xx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起诉,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第一,答辩人xx城xx花园xx号楼18户住户对张xx于xxxx年5月10日深夜回家被烟灰缸砸伤致残的事实并无疑异,被答辩人受伤致残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存有异议,答辩人不应成为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人。首先,现在无法查清也没有证据支持将被答辩人砸伤致残的侵权行为系答辩人所为,答辩人无需为此负责;其次,答辩人作为该楼层住户,有在其住所居住生活的自由,对被答辩人受伤致残不存在过错更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再次,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共同居住在xx城xx花园,该小区的物业本应履行职责,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本案中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责任,致使被答辩人受伤致残,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第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归责不当,缺乏法律依据。答辩人即便作为人身损害的可能加害人,其依法承担的也是法定的补偿责任,和赔偿责任存在显著的差别。答辩人仅应在公平合理符合道义的范围内,对被答辩人承担补偿责任。在此,不应曲解法律规定而加重答辩人的责任。

  第四,答辩人虽同意承担适度的补偿责任,但答辩人多数为下岗失业人员或无固定收入,有的家中还有瘫痪多年的老人,经济情况堪忧。希望法庭能结合答辩人的经济情况减轻答辩人承担的比例。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驳回被答辩人的不正当请求!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答 辩 人:xx城xx花园xx号楼18户住户

  代 表 人:闾 xx

  委托代理人:游xx

  xxxx年9月19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原告张xx因高空坠物受伤致残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可以认定该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原告的不幸遭遇,被告18住户深表同情。但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和事实与法律不服,具体理由如下:

  一、人身损害的责任分担问题

  被告主张的是被告世纪城幸福花园67号楼18户住户承担的绝不是主要责任。

  首先,依据市公安局出示的证明可知,造成原告张xx受伤致残的侵权行为人目前无法查证。没有证据显示和支持该楼的18户住户是侵权行为人,他们和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乃至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需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原告理应向法庭递交能证明该四要件的合法有效的证明,即便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原告也需证明除过错以外的事实。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上来看,仅能证明损害事实这一要件,对于因果关系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都无法提出有效的证据。侵权主体无法确定,被告18户居民与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就不能确定被告18户居民是侵权行为的加害人而让其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被告18户居民享有对其住所的物权,有在其住所自由生活的权利。这些住户都是善良的公民,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是不得说明他们对原告受伤致残存在过错更不是主观上的故意。即便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高楼附着物的可能加害人责任,这些被告要承担一定的加害责任,我们也想提请合议庭考虑《民法通则》上公平原则的规定。毕竟,对于侵权案件而言,有涉及到故意伤害的嫌疑。公安机关没能积极调查,未能找出真凶破案是其未尽职责。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也是国家的责任。法律将国家的责任转嫁到普通公民的身上让其承担巨大的赔偿数额,是显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