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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上诉状

  第二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丙,女,汉族,xxxx年11月25日出生,住xx市区某小区某号楼x单元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案由:继承纠纷

  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朝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朝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请求贵法院改判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对诉争xx市xx区甘露园XX楼XX号502室房占有的产权比例;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在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

  1. 上诉人无生活来源,生活及其困难,分配遗产应予照顾。上诉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证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xxxx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且长期属于失业人员,没有生活来源,生活极其困难(证据:xxxx年-xxxx年的失业人员证明),一审法院对于这么重要的事实竟然没有进行认定,遗漏了重要案件事实,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2.上诉人赡养父母从一而终,对父母所尽赡养较多。上诉人母亲是个残疾人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诉人为其监护人),父亲年老多病,上诉人与父母一直在一起生活多年,对父母的照顾也是无微不至(证据:上诉人及其父母居住地家委会开具的证明)。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两被上诉人根本就不赡养老人,有时在老人多次要求下才会勉强给付100元,众所周知,微薄的100元,对于年老多病父母的花费而言,简直是杯水车薪。上诉人与父母一起生活,饮食起居全部由上诉人负责,对父母尽的赡养义务远远多于两被上诉人,理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及道德的称赞,一审法院对于该事实却只是轻描淡写的提了一下,未进行全面认定,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做出判决,对上诉人而言是及其不公平的。

  3. 一审法院对诉争房屋的具体情况认定有误。事实一:上诉人对诉争房屋贡献较大,应当予以照顾。诉争房屋属于父亲单位福利房,当时购买的时候,父亲多病,花费较大,经济拮据,该房屋是上诉人为父亲出资3万7千元购买的,这在当时也属于一笔不小的数目,因为是福利房,只能登记父亲的名字,父子之间也不可能留下什么欠条或是协议,属于人之常情,请求二审对于该事实予以考虑。事实二、按照当时的分房政策,上诉人及其妻子是可以分得一处房子的,但是,父亲承诺房子以后就是上诉人的,而且,当时负责分房的工作人员到上诉人家调研的时候,上诉人的父亲就明确说了,房子就是留给上诉人的,上诉人有房子,基于该承诺,上诉人后来一直未要求单位分房。试想,在符合分房条件的情况下,上诉人为何会放弃分房呢?显然,父亲的承诺是决定性的原因,虽然父亲只是口头上说的,但是,这确实是父亲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该是有效的,所以,该房产应该大部分都是归上诉人所有的。事实三、xxxx年上诉人出资14万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不难想象,上诉人为使房屋保值增值,对房屋进行装修和维护是合乎常理的,虽然没有装修单据予以证明,但是房屋装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上诉人对房屋的添附行为也确实使房屋的价值有所增加,一审法院却对此事却以两被上诉人不清楚具体情况而未认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4.上诉人住房困难,两被上诉人正好相反。上诉人只有这一套住房,其他地方无其他住房,也没有能力购买其他住房,而两被上诉人均有住房(第一被上诉人房屋坐落于:xx市xx区某宿舍楼XX室;第二被上诉人房屋坐落于:xx市xx区某厂宿舍东3排5号),该事实原审法院已经予以认定。上诉人目前无其他收入,也无存款,该事实法院可以调查,一审法院(xxxx)朝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上诉人给付两被上诉人每人30万元的判决根本就难以执行,若是强制执行的话,为支付着天价的60万,上诉人一家必定会流落街头,无地栖身,这与中央政府一直倡导的“以人为本”是不相符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考虑。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违法程序性规定

  1.一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对待被告提出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竟然视若不见,未曾收取。上诉人提供的包括:失业人员证明(证明上诉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困难)、首都医科大学附属xxxx区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被上诉人身患疾病,经济支出较大,生活困难)、墓**租用管理协议及上诉人为母亲治病的医疗票据(证明上诉人对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付出了大量精力和金钱,且从始至终),这些重要的证据对认定案件的真实事实举足轻重,一审法院不收取,等于变相剥夺当事人举证的权利,最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多是两上诉人提供的,如火葬证,证明信,户口薄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变相剥夺其举证权的行为是违法程序法的,应当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