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上诉状
2.上诉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且属于失业人员,没有生活来源,生活极其困难。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上诉人同时符合该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即上诉人既符合“生活有特殊困难”(先天性疾病,失业,无其他生活来源)又符合“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条件,同时,两被上诉人符合该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一审法院判决的时候仅仅依据了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忽略了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的适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依据不足,应该予以修正。
3.上诉人母亲于xxxx年1月25日去世,父亲于xxxx年9月25日去世,两被上诉人到xxxx年10月25日才提起继承诉讼,《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自其父亲去世就知道其有继承权,且上诉人多次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未能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财产。因此被上诉人早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但时日至今早已超过2年。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应该予以驳回,一审法院罔顾该事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为人子女,孝敬父母天经地义,对于上诉人而言,多尽赡养义务并非为了获取多大的回报,全部是出于孝心,但对于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及道德的谴责的,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上诉人也坚决予以维护,所以,上诉人毅然上诉并认为,诉争房产,上诉人应占80%的份额,两被上诉人占20%的份额,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