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刑事上诉状
3、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和李某某均在涉案土地上勘察确认位置。本案证人邱某某是何屋底小学校长,大学文化。他既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又非常了解涉案土地性质和位置,而且是李某某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已给予其被代理人李某某充分的咨询意见。如公安二卷28页邱某某陈述:“当时李某某委托我与何某某、何某某二人面商量买这块地时,我为了落实是否有这块二块地,我叫何某某、何某某二人带我到现场看过这二块地的具**置,当时何某某、何某某二人带我到沿江小学分校(即庐江小学)门口对面的地方,指着二块地皮说,这二块地皮就在这个位置。”
由此可见,被告何某某在转让土地给李某某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是真实无误的,不存在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某某财物的行为。至于不能即时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那是行政登记的问题,不属于诈骗。因为任何一幅土地都存在实现登记办证的可能性,只是办理的手续简易程度不同而已。
二、上诉人何某某与李某某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公诉机关作为刑事公诉案件起诉是错误的,原判决没有纠正此问题是错上加错。
一方面,如上所述,何某某转让给李某某的土地虽属于何某某名下,但实际上属于何某某全家所有,该土地来源合法,其以233000元转让给李某某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这是充份考虑到登记办理的难度而作出的让步。李某某在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的帮助下,受让该幅土地,是李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当因办证难而认为何某某诈骗。现实中,这类土地转让办证的例子不胜枚举。如果李某某认为土地转让契约无效则可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而事实上,李某某于xxxx年9月28日已以何某某、何某某为被告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xxxx)湛吴法塘民初字第32号。另一方面,何某某转让给何某某之子何某某的土地并签订合同,虽未付清转让款,但合同已成立生效,何某某和何某某一家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故何某某以何某某名义将合同项下的土地转让给李某某符合法律。因此,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公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起诉追究何某某诈骗显然错误。
三、公诉机关提供的指控何某某有罪证据均是言词证据,证明效力低于书证和与书证相互印证的何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
公诉机关提供在侦查阶段讯问何某某供述和辩解,以及询问何某某等人、李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均与本案有关的《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等书证相佐,不能相互印证,而该书证与何某某、何志强、何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因此,何某某供述和辩解,以及何某某等人等人的陈述虚假,不能证明何某某有罪;而《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等书证与何某某、何志强、何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何某某无罪。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何某某构成诈骗罪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借用刑事司法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显然误是导司法机关,原判决没有纠正是错上加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请求上级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宣告何某某无罪!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