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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士工作安置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加大扶持力度,协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我守业

(一)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乡村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残疾人所得可减征40%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额达不到3000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减免税收。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自己为社会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1对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以下简称国家限制的行业)从事加工、修理和其他劳务及从事商业经营确有困难的业户,自己申请经工商部门批准后可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残疾人员可以自己提出申请,凭《残疾人证》及自己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市税务局批准,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劳动保证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5城建部门收到乡村卫生费、占道费;

6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助培训收费;

7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收费”

8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9各级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有权批准减免的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实行其他收费照顾。

盲人经营按摩院和残疾人在社区经营小型的食杂店,修理店、服装裁剪铺、干洗店等,所发生的水费和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费、采暖费等,有关部门均应依照民用规范收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必需达到国家的排放规范。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物业公司收到物业管理费、机动车平安技术检测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平安检验费等,应给予适当的减免和照顾。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3年免收土地年租金。严禁各种摊派、集资和其他强制收费行为。

(四)对残疾人就业给予资金扶持。

2提供无偿的小型设备扶持,此项视不同残疾人就业的难点和具体问题另行规定。

3提供无偿的资金扶持。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小商业、维修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的贫困残疾人,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给予资金扶持,其中:属于个人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4000元,属于3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10000元。

以上三种扶持方式,不能重复享受。

4加大对残疾人守业带头人扶持。全市开展选拔培养残疾人守业带头人活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带头人守业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守业和就业。对评为长春市级和九台市级守业带头人分别给予5000不高于3万元额度的资金扶持,用于鼓励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设备改造、配置、空虚流动资金簿,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中支付,此项扶持资金不重复享受。

5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扶持。市视财力情况,对工作效果显著及经济困难的地方,通过市级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有偿成无偿资金扶持。

二、鼓励社会各类单位和经济组织安排和吸纳残疾人就业

(一)按比例按排残疾人就业。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均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保证残疾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2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残联、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1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兴办各类所有制内资福利企业,安排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就业。为他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保证其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平安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和权利。对福利企业的各项税金,要加大对残疾职工困难生活补助,平安补贴和福利性支出比例、民政、税务、残联和社会保证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由民政部门牵头,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协同做好福利企业年审和检查工作。新办福利企业中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提供小额贷款支持。要特别重视和做好聋哑人的就业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