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士工作安置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证工作
(一)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参与养老平安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额度暂按残疾人自己的年度缴纳养老保证总额的20%左右掌握。补贴资金由残疾人自己提出申请,经残疾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中列支。
(二)对已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残疾人,新近以各种方式虽然能够获取一定经济收入,但收入状况尚不够稳定的可仍保管其低保待遇,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三)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因为残疾水平加重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单位无法易岗安置,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证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料理退休手续。
(四)要协助灵活就业残疾人做好社会平安关系接续工作,此项根据我市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法,经街道劳动保证机构和协调社保局共同核实,县级以上劳动保证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依照自己年度缴纳社会平安总额的30%,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平安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灵活就业残疾人享受我省制定的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参与养老平安给予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
(五)社会各类单位安排大龄残疾人就业,达领取基本养老平安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意15年的可以适当延长缴费年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
六、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一)认真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工作。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当年新增就业残疾人要按实名制要求进行就业登录。就业服务局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
(二)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依照各类残疾人的需求,为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保证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优先为残疾人服务,并免收代管档案、人事关系托管、市场门票等费用。对符合 财社《 [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通过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其他残疾人的职业介绍,可以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中给予补贴。
(三)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有参与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参与各类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符合 财社》 ]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其他残疾人的培训补贴,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中列支。
(四)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 财社[ ]111号文件条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残疾人,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就业再就业中列支其他残疾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证中列支。
(五)搭建各种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通过定期发布就业信息、举办用工洽谈活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残疾人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
残联和劳动保证部门为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未就业残疾人,以及城镇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和以其他形式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免费操持《残疾人就业优惠证》残疾人持证享受扶持政策和相关服务。具体方法将依照省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